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蒋某,参战老兵,1993年回乡工作生活。2018年7月,蒋某驾驶小型轿车送岳母、妻子走亲戚,途中暴雨,不慎发生单方事故,致乘载人徐某(蒋某岳母) 当场死亡 、蒋某本人和妻子受伤,车辆受损。 2019年7月,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因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东台市人民法院通知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蒋某提供辩护,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阶段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蒋某。会见中,蒋某告诉承办律师他曾是一名军人,1981年入伍,1985年12月至1987年6月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战功。 蒋某现身患膀胱癌,处于康复治疗期。家中情况也较为特殊,家里有自己的老父母要照料,岳母过世后不久蒋某妻弟也因病去世,因此年迈岳父也需要蒋某夫妻来照料。蒋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提交了其医疗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参战表等材料。蒋某说:“我曾经是一名军人,我对自己的荣誉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我不希望在我光荣的履历上抹黑,我真诚悔过,希望对我能免于刑事处罚”。承办律师在充分阅卷后,向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蒋某请求作免予处罚辩护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律师的报告后,随即通过发函、打电话、实地调查等方式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医院、蒋某工作单位、其岳父家等地调取证据,了解被告人生活成长轨迹。经核实,蒋某曾是一名参战老兵,并立过三等战功。1993年从部队转业后,被安排至某镇办轧花厂,从仓库保管做起,因表现良好,后成长为工会主席,2007年下岗后自谋职业,工作单位均给予其较高评价。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又查阅大量案例进行研究,根据 2019年6月29日国家特赦令,最终依据其因过失导致犯罪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身患重病以及参战立功的成长历程,向法院提出“情、理、法”交融的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一是蒋某本人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事发后,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了赔偿,岳母徐某因该交通事故去世不久后,妻弟也因病死亡,仅余年迈岳父一人,依靠蒋某夫妻照顾。岳父、妻子、妻弟(生前)皆表示对蒋某谅解,并请求对蒋某从轻处罚。 二是蒋某事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坦白情节。蒋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徐某的死亡,但这是一起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意外,没有主观恶性,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三是蒋某本人曾立有战功且身患重病。蒋某参加过中越自卫反击战,并且荣立三等战功,且目前身患重病,家庭情况特殊,家中有年事已高的父母、岳父三名老人需其夫妻赡养。在2019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该特赦令将依法治国和人道主义充分结合, 辩护人据此特赦精神提交了辩护意见,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2019年9月,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蒋某也表达了自己的悔过之情。东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以来,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第一起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通知辩护案件。表面看来,本案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是单方全责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车辆有保险,被告真诚悔过,被害人近亲属均表示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可适用缓刑。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是一位立过战功的退役老兵,承办律师通过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工作单位等部门提供的蒋某相关参战材料、参战立功表、现实表现证明、情况说明等,来佐证其没有主观恶性,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从宽从轻情节,充分考虑刑罚对一位视荣誉为生命的老兵的影响,让其在重病的晚年真诚悔过,照顾好被害人的亲属,努力弥补其犯罪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这也是法院判决的情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