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王某某与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7日18时4分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车(载1人含驾驶员)沿大具线由某收费站往玉龙县某乡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具线某处时,所驾驶车辆在过弯后占道行驶与方某某的由某乡行驶往丽江方向的云PXXXX小型汽车相撞(载5人,含驾驶员),造成无号牌普通三轮车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方某某已将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共花费17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车子修理费用承担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丽江市玉龙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无争议,方某某认为车子的修理费用要由王某某承担,但王某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调解员并不急着向双方解释其中的厉害关系,而是先听取了双方的看法。王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后自己重伤住院,共花费2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到目前为止身体都还未恢复,需要专人来护理。而且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基本上损毁,是损失严重的一方,家里经济条件又不好,而对方只是车子受损,无法理解为什么还要自己负全责,为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向村长及周边村民了解了王某某家的家庭情况,了解到王某某的独生儿子已上门到某乡成家,平时家里面就只有王某某老俩口,而其妻子在2016年做了手术,手臂安装了钢板,无法做重活,现如今王某某又出了事故,家里基本无收入来源,还有外债,目前靠儿子补贴来生活,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方某某则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就是王某某占道行驶,如果其遵守交通规则,自己也不会遭这无妄之灾,王某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方某某曾多次找王某某进行协商,但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恶语相向。方某某在王某某住院期间还前去探望慰问,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了解双方的看法后,调解员决定先把两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对于王某某,调解员指出:此次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已经做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方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也已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在三天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王某某本人也承认此次事故的发生确实是由自己占道行驶而引起的,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先不说家庭条件等各方面的困难,首先最重要的是要摆正自己的立场,拿出自己确确实实想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责任。而对于方某某,调解员则详细告知了王某某家目前的家庭情况,并再三强调王某某已明白自己的过错,不是不想承担责任,而是目前家庭确实困难,根本无力承担当前的赔偿款,就算诉至法院,王某某家也无什么财产可执行,希望方某某能够考虑酌情减少赔偿款或是延长赔付时间。 经过背对背分析引导,双方的态度都有了一定的转变,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向双方点明: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王某某虽然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王某某本人也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车毁人伤,在医院里住了两个月,现家中无余款,甚至还有外债,王某某本人现在身体还在恢复期,年内基本无法再下田干活。而方某某也因为此次事故,不仅车子损毁,还因为王某某负事故全责,车保无法报销,花费了17000元的修理费用,还耽误了去西藏做生意,方某某要求其赔付车子修理费用是合法合理的,但希望方某某能够体谅王某某家目前的处境,建议双方都站在对方的立场想一想。经过反复沟通调解,双方最终都作出了让步,很快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王某某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对方某某造成的损害致歉。 2.王某某承担3000元的赔偿费用,但是鉴于王某某目前家庭条件确实困难,暂时无法拿出钱,双方约定在当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 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各持己见,关系一度很恶劣,特别是王某某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不清楚,因此私下协商未果。调解员了解了他们各自的看法后,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点出其中的厉害关系,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双方的想法都产生了动摇,之后调解员又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面对面坐下,在双方各自表态之前通过讲法律、说情理的方式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的矛盾点逐渐弱化缩小最终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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