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聊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6日,福建省尤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与聊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到尤溪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据蔡某某和余某某称,福建省尤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溪某公司”)将其所有的尤溪县某创业园资产的租赁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聊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酒店”)竞得该创业园资产的租赁权。为维护尤溪某公司和某大酒店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经股东大会同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双方就尤溪县某创业园资产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合意,订立了租赁合同。尤溪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某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向尤溪县公证处申请对该租赁合同进行公证。蔡某某和余某某分别向尤溪县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竞买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详细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在对租赁合同的审核中,承办公证员发现双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有关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完整,告知一旦一方违约或不全面履行时,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建议对该合同进行完善,当事人接受了承办公证员的建议及时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违约责任做出了修改补充,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当事人日后因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在依法受理该租赁合同公证的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将询问过程详细的记录下来。 2017年10月19日,承办公证员对相关材料审查核实无误后对当事人出具了租赁合同公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必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可以为出租人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公证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有利于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通过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避免当事人因为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可以为出租人因为承租人违约寻求合法自力救济的重要公证法律保障。租期届满,如果因为承租人既不续约也不迁出或者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构成根本违约且放任不管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寻求自力救济方法。但如果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并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公证处就可以应出租人的申请,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出租人可以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出租房屋。 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以后当事人寻求自力救济方式提供合法的公证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福建省尤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福建省尤溪县某镇某路某号某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董事长 乙方:聊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总经理 公证事项: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尤溪县某创业园租赁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尤溪县某创业园租赁合同》。双方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申请人确认签订《尤溪县某创业园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双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具体,合同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福建省尤溪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与乙方聊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签订了前面的《尤溪县某创业园租赁合同》,双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申请人的签章、印章均属实。 该租赁合同自双方申请人签署及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蔡和焕 二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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