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泽系”)三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均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的民营企业。三家企业名下拥有多个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中包括国家工信部确定的西南地区物联网核心平台“新天泽国际总部城”工业地产项目。新天泽国际总部城位于茶园核心区域,是由重庆新天泽集团统一规划设计的集办公、科研、中试、产业于一体的企业聚集地。同时也是国家物联网产业基地、长江经济带总部示范基地和长江经济带企业家俱乐部永久会址。 该项目总占地514亩,总投资约65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约100万平米,由总部办公区、商业配套区、国际大型SHOPPINGMALL、五星级酒店、商业步行街等构成。可见新天泽国际总部城一经建成,将吸引大量优质企业入驻茶园新区,带动茶园新区经济新飞跃。 然而,就是这样前景看好的企业,在经济顺行时因忽视财务风险管理,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逐步发生困难。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重庆房地产开发市场不景气,巨大的供应量和购买者犹豫踌躇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地产板块发展期间,“新天泽系”在重庆主城的主要在售项目——“北碚新天泽云山外”2015年销售仅1.5亿元左右。由于商业部分定位出现问题,陷入销售困局,影响了公司现金回款。“新天泽国际总部城”项目,作为工业地产虽然地价便宜,但体量过大,收购及开发代价也不低,再加上2015年销售情况直线下滑。销售乏力回款困难,成为压垮“新天泽系”最后的一根稻草。2015年11月底,债权人就“新天泽系”三企业分别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统一指定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江北区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5月26日指定本所担任管理人。

【争议焦点】

(一)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该案涉及债务高达67.75亿元,债权人共527家;此外,还影响到146户购房业主、122户租赁商户、1200余名商户员工、532家施工单位及供应商、2000余名施工单位农民工等近4000人的利益。 (二)企业间资产债务关联度程序高 各企业之间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资产和负债可以明确区分,人员安排相对明晰,不足以达到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但是其中新天泽集团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相较于新华立公司和恒德远景公司而言,持有的资产较少,负债率较高。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说明新天泽公司的债权清偿率极低。考虑到新天泽公司作为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大多用于新华立公司和恒德远景公司,且互保债务十分普遍,各公司如单独指定重整计划将难以彻底摆脱经营困境,重整的价值和可行性将大大降低,不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律师代理思路】

(一)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化解社会矛盾 新天泽企业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都存在问题,能否保障企业在管理人过渡控制期间正常经营管理,财产能否保值甚至增值,也是破产管理人面临的严峻考验。但是轻易决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将所有财产封存起来,并不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好选择。有的经营活动一进入重整程度便骤然停止会过度损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但若是继续进行经营则会增加债务人财产,比停止经营要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坤源衡泰所充分进行调研,与债务人共同制订重整期间经营方案并报人民法院,按照低风险、高产出、见效快、增加现金流的经营思路,通过重点发展经营性物业租赁、暂停房地产开发等手段,“新天泽系”重整期间实现净利润数千万元,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提供了稳定保障,并且增加了债权人的清偿率。 (二)制订“程序分立、整体重整”方案 “新天泽系”三家企业之间账目各自独立、法人意志完整,尚不足以达到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但是因为相互间负债的高度关联性和各企业资产的不平衡,如不合并进行重整则不利于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在债权人意志优先和债权人利益公平保护的基础上,本案采取“程序分立、整体重整”的新模式。即对三企业的债权确认、资产清理、分组表决均分别进行,充分保障每个企业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对该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利。同时统筹考虑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对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整合调整,综合预测经营能力及盈利状况,制作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交三企业债权人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程序分立、整体重整”的模式,有效消除了三家企业的互负债务和重合的共同担保债务,将“新天泽系”关联企业的实际对外负债降低至43.58亿元,同时将关联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有效整合,保留了企业核心资产的完整性,最大限度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的价值。

【案件结果概述】

“新天泽系”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经三家公司的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经三家公司的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分别作出(2016)渝0105民破1号之五、(2016)渝0105民破2号之四、(2016)渝0105民破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三家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三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各家债权人将分别通过实物抵债、现金清偿等方式,获得100%清偿,并且企业经过重整重新恢复了经营能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案例评析】

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这三家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的民营企业,名下拥有多个综合性房地产项目。三家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判断法人人格混同的决定性标准是资产与负债是否混同。 (一)三家公司资产和负债可以明确区分 尽管最终因“新天泽系”的重整需要,评估机构对“新天泽系”出具了一份整体的报告,但客观上各公司的资产权属比较明确,管理人能够明确、独立地完成清资核产工作。 根据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结合审计报告载明的内容,各公司的负债可以有效、明确地区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明确落实。不存在资产和负债混同的情形。 (二)财务基本实行独立核算 因三家公司均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财务凭证和电子账册自成体系,聘有单独的会计和出纳进行财务处理。各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含基本户),相互交易和资金往来较为规范。审计机构对各公司分别进行了清查审计,出具了独立的审计报告。 (三)人员安排相对明晰 “新天泽系”的人事安排采用集团管控模式,集团下属子-孙公司的人事均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尽管“新天泽系”也存在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担任下属子-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但各公司之间的人员安排相对较为明晰,员工之间也各有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存在部门和人员高度混同的情况。 坤源衡泰所在整理、归纳了大量的资料后,结合三企业各自的具体情况,针对性提出包括债务重整、经营重整、管理重整在内的重整计划。律师不仅要通过融资救企业,更要通过重整使企业适应市场、提升管理效率、有效改善经营、重获盈利能力。坤源衡泰所在统筹考虑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对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整合与调整,综合预测经营能力及盈利状况,根据与债权人及投资人谈判的结果,制作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据此,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各企业之间账目各自独立、法人意志完整,尚不足以达到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因此,在债权人意志优先和债权人利益公平保护的基础上,采取“程序分立、整体重整”的新模式。即对三企业的债权确认、资产清理、分组表决均分别进行,充分保障每个企业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对该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利。在债权人意志优先和债权人利益公平保护的基础上,采取“程序分立、整体重整”的新模式,使该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统筹考虑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对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整合调整,综合预测经营能力及盈利状况,制作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交三企业债权人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终三企业债权人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表决通过。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坤源衡泰所及时将财产和营业权移交给新天泽企业。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管理人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新天泽系”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管理人积极与债务人、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进行沟通,力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

【结语和建议】

“新天泽系”本次重整成功,是律师为供给侧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典型案例。因本案的良好效果,也受到人民法院、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功入选重庆法院第二批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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