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是某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甲公司注册了名为“XXX”的注册商标,并与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的某乙公司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授权某乙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由于“XXX”商标知名度高,产品一上市就深受消费者喜爱,在上述协议许可期限到期后,某乙公司及关联商家仍在继续使用该商标及近似商标,严重侵犯了某甲公司的商标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谢某授权律师陈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随同某甲公司代理律师前往北京市内相关店铺,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微信支付、付现金等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对店铺内部带有侵权商标的标识、及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摄像。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对涉嫌侵权相关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等进行了拍照,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谢某便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甲公司代理律师现已将公证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X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代理人:陈某,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委派其代理人陈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其到一家店铺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邢莉娜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某来到位于北京市XX区XXX2-113号的一家店铺(下称“该店铺”,店铺招牌显示为“XXX ”),陈某现场购买了相关产品,并使用我处的数码设备对该店铺的内部现状、店内悬挂的证照文件以及购买过程进行了摄像。购买结束后,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某使用我处的数码设备对上述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现场拍摄视频文件2个、照片5张。 现场拍摄的视频文件后经本处刻录至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一张封存于本处,另三张经本处分别加封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邢莉娜均在场,本公证书后所附照片及经本处加封的光盘内视频文件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符。 附件:照片(共5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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