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吉林省桦甸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蛟河市,居住地为吉林省桦甸市。2021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2021年7月22日郑某到桦甸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郑某入矫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与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内心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没有严格监督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12日10点,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点验时发现郑某定位手机无人接听,通过拨打郑某其他号码接通后让郑某用定位手机回电,郑某表示手机忘在家中,人在乡下无法回电。司法所怀疑郑某存在私自外出的可能,于是让郑某到当地村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微信视频连线,以证明其并未私自外出。郑某表示无法做到,并承认自己私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要求郑某立刻返回桦甸并到司法所做笔录。 2021年10月12日13时40分,郑某返回桦甸市,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私自外出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郑某承认自己因母亲病重急需入院,于2021年10月12日早8点左右,私自开车前往吉林市蛟河市母亲家中取得母亲医保卡、户口本后,前往吉林市为母亲办理入院手续;私自外出期间郑某将定位手机放在桦甸家中。司法所通过查询通信行程卡,确认郑某未到过吉林市以外其他地区。通过谈话了解到,郑某母亲生病入院,且郑某弟弟在国外,父亲思维迟钝不便照顾母亲。考虑到郑某家庭情况在郑某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不假私自外出行为进行了批评,同时主动为郑某办理了请假手续。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调查笔录、《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会议记录》、郑某私自外出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桦甸市司法局。经桦甸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桦甸市司法局批准,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给予训诫,下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司法所将书面训诫决定向郑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并要求郑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郑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训诫决定无异议,并提交了检讨书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 (四)训诫的效果 郑某在收到训诫决定书及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进一步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白了应当珍惜此次社区矫正的机会,端正态度,杜绝侥幸心理。 (五)矫正方案调整 给予郑某训诫后,司法所对郑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1.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法治意识、在矫意识;2.加大电子定位装置核查力度;3.将郑某纳入司法所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 (六)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此次给与郑某训诫处分,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使他们在矫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案例注解】

对于思想散漫的社区矫正对象,要通过严格管理和教育帮扶,端正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一要及时了解矫正对象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防,从而更好的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矫正。二要发挥电子监管的作用。司法所充分利用电子监管设备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状况 ,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力度。三要强化警示教育。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促使矫正对象端正态度,服从在矫期间管理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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