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2016年11月11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2016年11月25日,李某到夏邑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李某家庭状况一般,李某本人无固定职业,其丈夫因犯盗窃罪入狱,李某的两个儿子均在外地务工,对李某的生活很少过问。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李某入矫初期基本上能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按时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思想汇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家庭情况的影响,自2017年5月初开始,司法所发现李某无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多次不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不按要求递交思想汇报,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了对其的教育监管力度,同时经申请对其实施了电子腕带定位管理措施。 (二)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李某定位手机停机,定位腕带经常置于离线状态,去向不明。定位腕带第一时间向社区矫正机构短信提醒李某已处于离线状态,司法所当即采取了多种方式对其进行查找,均无果而终,其脱管已经超过一个月。 (三)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 ,《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24条、30条?,《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第20条,《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夏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夏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过夏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审委员会研究后,2017年9月8日,夏邑县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9月15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夏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夏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夏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抄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和夏邑县公安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局查阅了案卷,并向司法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6年8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0条“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因李某尚处于脱管在逃状态,2017年9月15日,夏邑县司法局接到夏邑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书后,立即通知夏邑县公安局,及时对李某实施网上追逃,目前正在追捕中。 (二)夏邑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了无视法律的威严,必然咎由自取的后果 。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这样恶习较深,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服刑人员要重点监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强化人防技防结合,采用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定位管理,尽早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和行动去向,最大限度减少脱管脱逃,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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