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文盲,甘肃省榆中县人,户籍居住地住为甘肃省榆中县。1999年9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甘刑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月8日送入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2年11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8年6月减刑1年;2011年6月减刑1年2个月;2013年8月减刑1年;2016年2月减刑7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该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4年。 罪犯孙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规守纪。该犯入监教育期满后分入监区服刑改造,监区根据该犯个人能力及身体等具体情况安排其从事辅工工种,负责简单生产劳动工序。 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病多次在监狱卫生所及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及住院治疗,2014年6月5日该犯因患腔隙性脑梗塞、肺部感染、胸椎侧弯畸形等病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病情好转,经鉴定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予以收监。收监后该犯在监狱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该犯身体状况较差,自收监以后一直身患多种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经常因身体不适在监狱卫生所及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并长期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2016年8月10日起,该犯病情加重,女子监狱将其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就诊,就诊后住院接受治疗,2016年9月、10月因精神分裂症、心率失常、电解质紊乱等病症被医院发出2次病重通知书,2016年10月20日、10月25日又连续发出2次病危通知书。 2016年10月20日经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鉴定,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度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营养性贫血、胸廓畸形等病症;2016年10月25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该犯患有器质性妄想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无服刑能力。2016年10月26日经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20日经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鉴定,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度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营养性贫血、胸廓畸形等病症,并两次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6年10月25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该犯患有器质性妄想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无服刑能力。该犯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所列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我狱即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第一时间联系该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 该犯家庭状况比较特殊,案由本系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将其丈夫毒害致死。虽有3个子女,但却仅有女儿一直关心和探望该犯,其余一子在押服刑,一子在外地打工从不联系母亲,对母亲不管不顾。该犯女儿杜某某,无业,离异,独自一人带一女儿生活,在兰州打工,租房居住。当监狱民警与其联系,告知该犯病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期间,该犯女儿以各种理由推脱和拒绝在具保书上签字,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我狱民警在与罪犯家属的多次接触过程中得知并通过辖区司法部门印证,该犯家属家庭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一边耐心细致地做罪犯家属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边向监狱领导反映该犯家庭实际情况,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监狱领导积极和司法及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后,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救治联系医院,协调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帮助该犯家属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我狱还积极与该犯居住地兰州市司法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及户籍地榆中县司法局沟通联系,并向驻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市县司法局及驻监检察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疏导家属并帮助家属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最终该犯女儿被感动,积极配合,同意做该犯具保人,负责该犯的监管和治疗。随后该犯女儿来我狱办理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手续,交了保外就医申请,我狱狱政管理科民警向其清楚阐述了作为具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该犯女儿按要求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和保证书。 2016年10月20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一惯表现及该犯所患病情、下发病危通知书情况以及对该犯所做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等,一致认为该犯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区立即将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管理科审查监区上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认为该犯病情及服刑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经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同时向该犯户籍所在榆中县司法局取得联系,讲明该犯病情情况,并将该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单及取保书、保证人基本情况和保证人保证书传真至榆中县司法局,经榆中县司法局核实后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给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接受更好治疗的机会。 2016年10月25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同时将该犯病情及病危情况向兰州市大砂坪地区检察院汇报,提请同步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会后监狱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提请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做出同意监狱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6年10月2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通过了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请示》,连同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呈报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请示后,由生活卫生装备处对该犯的病情进行审核,病情审核通过后移交狱政管理处对该犯基本情况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提请省局评审委员会及局长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之规定,女子监狱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案在狱内进行公告,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5日女子监狱在收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由于该犯只有一个家属,该犯身边又离不开人,确实有些应接不暇,我狱民警帮助家属积极与相关医院联系,因该犯当时病情情况较差,监狱为确保安全起见,在第一时间安排民警与120急救中心联系,租用急救中心120急救车,与该犯女儿一起将该犯送往联系好的医院住院治疗。因前期与榆中县司法局社矫部门提前沟通联系,说明了该犯病情情况,在征得榆中县司法局社矫部门意见后,和罪犯家属先将其送医院安排稳妥后,和家属一起前往榆中县司法局社矫部门及户籍地派出所、检察院面对面办理了罪犯及相关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的移交手续。至此,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得以顺利完成。 此次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完成,是监狱机关与司法局系统在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工作中精诚合作、精准衔接的有益探索,也是对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良好实践,凸显了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