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6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2017年1月4日,李某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几年前离异,和父母、女儿一起居住,经济条件一般,靠打工生活。李某平时表现较差,2009年曾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某离异后,曾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来张某认为李某脾气暴躁,不适合继续交往,于2016年4月向李某表明要结束交往,李某不同意并继续纠缠张某,并伙同他人将张某的轿车砸坏,造成张某损失价值4356元。2016年8月24日,李某又无故对张某合伙经营商店的业主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轻微伤。2016年8月2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认所犯罪行,赔偿张某轿车损失5000元、王某人身损害赔偿35000元,取得二位受害人谅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建立了矫正小组,动员其监管人和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矫正,帮助其转化思想,取得了一定的矫正效果。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李某能够按要求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及时提交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并完成社区服务,表面上表现较好。但其内心一直没有真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并蓄意纠缠、伺机报复原案件受害人张某。2018年8月28日,李某再次撕扯张某,并将张某推倒致伤。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李某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情况向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进行了通报,并说明了李某在拘留所认罪态度不好,北林区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调阅复印了李某被行政处罚的卷宗,认定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政府和人民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不思悔改,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多次以纠缠、威胁、厮打等恶劣手段报复原案件受害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已不适合继续社区矫正,北林区司法局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18年10月16日,北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绥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掌握李某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后,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经集体研究后,认为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没有悔罪认罪表现,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继续纠缠报复原案件受害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不适合继续接受社区矫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8年9月27日 ,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掌握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纠缠、报复原案件受害人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后,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及时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科通报了具体情况,并及时抄送撤销缓刑建议书,接受检察监督。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情况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收到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理认定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对原判寻衅滋事案件受害人张某进行纠缠,并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 ,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在掌握李某符合撤销缓刑的证据后,在提请撤销李某缓刑的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将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在行政拘留期满后转为刑事拘留,羁押在绥化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6日,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向绥化市看守所和李某本人送达撤销李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对李某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由绥化市看守所交监狱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审理撤销李某缓刑案件庭审期间和送达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了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后,在司法局社矫科和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时,将李某的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对全体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提醒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吸取李某的教训,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履行法定义务,杜绝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争取如期解除矫正。

【小结】

本案中,李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固执,性格孤僻,处事鲁莽是造成其犯罪及被撤销缓刑的根源。虽然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李某的监管、教育、矫正过程中制定了详尽的矫正方案,投入了很大精力对李某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但由于李某思想上主观恶意较深,只是表面上服从监管,内心深处却没有真正认罪服法,依然痛恨原案件受害人,甚至伺机报复,最终导致被撤销缓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不接受监管教育,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经疏导教育和惩戒仍不改正的,已不适合继续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更能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更好地接受监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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