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等1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底,陈某等13名外来务工人员带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重庆等地来到福建省南安市,被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用,为公司宿舍楼、公寓楼石材幕墙进行施工。工程于2016年8月完工,但陈某等13人的劳动报酬144200元却一直没有领到。陈某等人多次找公司索要劳动报酬,但公司却以从未和陈某等13人签订过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等13人踏上了维权之路。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此事后及时介入,与陈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工作人员对陈某等13人反映的情况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一是立即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合理引导陈某等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及时解决现实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9月29日,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陈某等13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中心律师李富民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代理律师及时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材料。经查,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南安市某镇的福建某石业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公寓楼工程,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田某施工,第三人田某以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等13人签订一份《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等13人对福建某石业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公寓楼石材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2016年3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144200元。 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只能将该案诉至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等13人工资共计144200元。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定于2017年11月4日开庭。庭审中,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从未与陈某等13人签订合同,申请人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对申请人提供的《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协议》上的公章表示质疑,已提起鉴定申请。经审理,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等13人工资共计144200元。 本以为该案得以圆满解决,陈某等13人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但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决。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将福建某石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公寓楼施工项目发包给第三人田某施工,后第三人将上述施工项目的石材幕墙工程发包给陈某等13人施工,第三人与陈某等人签订的《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包工包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等人应向第三人田某主张权利,陈某等13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并判令其无须支付陈某等13人工资共计144200元。 对此,承办律师指出: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福建某石业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公寓楼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田某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及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三人田某以公司名义与陈某等13人签订协议,并组织陈某等13人进行施工,后拖欠工资共计144200元,因第三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其非法转包工程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令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等13人工资合计144200元。

【案件点评】

在异地打工的劳动者,当他们在外地面临付出劳动却拿不到报酬的情况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伸出了温暖之手,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当前,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也越来越得到政府的关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社会应当贯彻好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援助更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是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中的知晓率,使他们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二是在用工企业中开展依法用工教育,提示违法分包带来的法律风险,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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