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石柱县某中学校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彭某的儿子就读于石柱县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四班,于2018年10月9日14时30分左右在某街道一小区26楼意外坠楼身亡。彭某认为某中学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儿子从封闭学校外出发生意外,要求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死亡赔偿发生争议。共同到石柱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某的儿子在上课期间因何原因离开学校?某中学校是全封闭教学,彭某的儿子离开后,学校有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责任怎么划分?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彭某之子已经死亡,存放于殡仪馆中,尸体一直不火化。另一方面,经派出所调查鉴定,彭某之子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属于自杀。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王某某、黎某某等人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随后调解员调查了解基本事实,充分听取彭某及校方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分析认为,解决此问题的难点在于,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确定。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难以达成一致,首轮调解宣告失败。几天后,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此次采用边调解边普法、边释法的方式进行。调解员先就本案主要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一方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彭某之子系请病假外出,学校在其子请病假时未通知相关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调解员释法说理,某中学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并对测算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某中学校一次性赔偿彭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支付方式: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某中学校先支付彭某人民币10万元作安葬开支,余下15万元由某中学校支付到彭某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秦某银行账户上,待彭某将其儿子安葬后再到所在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处领取。 3.某中学校退还彭某之子本学期剩余生活费及学杂费2000元。 4.本协议生效后,彭某不得因此事件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向某中学校或其他部门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划分之认定及赔偿金额之确定,彭某之子在学校请假外出,学校未及时通知家长,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引导当事人在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基础上解决纠纷,最终促成双方一致认可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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