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4日上午,花甲老人郑某清来到湖北省石首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主动交代了其伙同谢某某砍伐高陵镇三字岗村一组外滩树木过程中,超过了伐证规定数量的违法事实。该案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石首市森林公安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由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郑某清一直在石首市久合垸乡西江口村五组务农,时常帮忙跑下运输,曾经在一次树木运输时结识了谢某某。2018年10月底,郑某清听说高陵镇三字岗村外滩有杨树可以收购采伐,便主动联系了谢某某,二人合意购买外滩杨树,并在接下来一个多月时间内与当地21户居民谈妥了购买树木的价格。郑某清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甚了解,便与谢某某商议明确二人分工,自己主要负责运输销售树木,谢某某则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具体采伐和安全工作。同年11月底至12月初,二人在外滩聘请了数人伐树,三辆农用车运输树木,在第五天上午,郑某清第一次把树拉往吉象公司去卖,吉象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郑某清为何拉来的树木量明显多于采伐许可证上的方量,郑某清这时候才发现自己把采伐许可证拿错了,吉象公司将木材收下后,郑某清便去找谢某某拿外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此时郑某清才发现四张采伐许可证总共许可的采伐株数为六百多株,采伐蓄积为四十多立方米,可是此时二人的实际采伐方量已经超过了规定。由于谢某某办理证件后一直未将采伐许可证给郑某清看,郑某清想着谢某某说采伐许可证是林业站副站长在现场检查后办理的,应该没什么问题,便没继续在意此事,而在砍伐过程中,二人又购买了另外两家农户的杨树195株,两人想着剩下就20多株杨树,干脆砍完算了,最终将大概两百余吨的树收拾好全部运到吉象公司售卖,获利十万余元。 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郑某清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于郑某清年迈且未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石首市人民法院通知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郑某清提供辩护。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江为郑某清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看望了68岁的郑某清,发现其由于肺部纤维化一直颇感不适,且长期饱受血吸虫病折磨,老人十分后悔当初在发现采伐超量时自己并未在意,事发后又藐视法律,心怀侥幸。承办律师安抚了郑某清后,仔细查阅了案卷,走访了当事人,认为该案的发生是多重原因导致。郑某清是文盲,对于伐树生意没有太多经验,二人采伐完后才发现超采了,对于之前的超采,其主观方面恶性小,属间接故意,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之郑某清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属从犯,主动投案,坦白交代,自愿认罚,主动退缴赃款且缴纳罚金。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和精神,非监禁刑罚是对郑某清最有利的处罚方式,承办律师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出给予非监禁刑的建议,石首市人民法院向石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函,要求进行适用非监禁刑前调查,石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充分了解了案情后又深入社区调查,社区也同意对郑某清进行矫正,石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结合调查情况,向石首市人民法院给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书面回复意见。 2019年6月,本案开庭审理。最终,石首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郑某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且对其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判决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谢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本案受援人郑某清和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外,擅自滥伐超采林木。但郑某清法律意识不强,以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不是什么大事。本案的发生,虽然和受援人的主观违法意识具有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从深层次来看,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对农村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尤其是对农村群众经常接触的林木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宣传不够。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受援人是老年农民、文盲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不知情、盲目信任他人导致超伐林木,但知错后投案自首,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出发,提出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郑某清缓刑,既教育了受援人,也惩罚了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说明,对农民不仅要扶经济“贫”,也要扶法律“贫”,在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每一位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深入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教育,让广大群众关心身边事,关注身边法,知法更要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