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某志,男,1960年8月4日出生,家住辽宁省义县城关满族乡XX村XX号。石某志的配偶刘某娥在今年3月初因车祸意外去世,因其家中财物一直都刘某娥管理,所以,石某志明知家有存款,却苦于不知存款密码、也不知存单放于何处而一筹莫展。一直拖到5月末,石某志想到了公证。经由义县公证处出具查询函,义县的相关金融部门为其查询了刘某娥名下的存款明细。长长的一串记录,只有存款账号而无具体存款数额,既无法得知这些账号下有无存款,也无法得知存款的类型,看得人一头雾水。受理石某志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员看到这种情况,主动与相关金融部门沟通,首先说明石某志继承的相关事实,其次说明公证办理继承权所需要提供的财产要权属明确、具体的办证要求。由于公证的主动介入,使得石某志的存款查询工作有了实质的进展。在长长的一串数据中,厘清有效存款12笔,其中10笔定期存款、2笔活期存款。此后,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刘某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刘某娥的亲属关系及其父母死亡的相关证明、以及石某志所持有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光荣证》等相关手续,及时为石某志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房屋、存款等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公证不违反原则的主动介入,给当事人的却是一种别样的温暖。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义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石某志,男,一九六〇年八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义县城关满族乡XX村XX号。 石某,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被继承人:刘某娥,女,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九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义县城关满族乡X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石某志因继承被继承人刘X娥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石某志、石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由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和义县城关满族乡卫生预防保健站出具的被继承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由义县公安局高台子镇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四、由义县公安局高台子镇派出所与义县高台子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五、由义县城关满族乡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六、独生子女光荣证;七、由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与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行出具的存款信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娥于二O一八年三月四日因车祸在义县死亡。 二、继承人石某志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存于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贰元零伍分;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佰元零捌角肆分;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账号:XXXX存款为人民币陆万元整。上述财产属于刘某娥与石某志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 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石某志、石某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娥与石某志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名子女,为石某。被继承人刘某娥的父母均于早年先于其死亡。 五、现石某志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娥的上述遗产,石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娥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早年先于其死亡,石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上述遗产应由石某志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上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