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初,周某某将自己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住,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400元,租金按月支付。王某某租住3月后,因工作变动,不再租住周某某房屋,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周某某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王某某就搬出房屋,也不再支付租金。2017年初,周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房屋租金损失。 2017年3月5日,周某某向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请求支付房屋租金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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