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因病死亡,遗留有一处房产。健在继承人有:妻子刘某、母亲王某、独生子女赵某某,赵某的父亲已经先于赵某死亡。 刘某与女儿赵某某到公证处申请继承丈夫赵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向公证员讲述了家庭的基本情况,刘某声称已经与赵某的母亲王某达成协议,由刘某继承赵某名下的房产并给与王X两万元人民币补偿,王某同意放弃赵某名下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公证员向刘某介绍了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王某在其四个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为当事人准备有关的公证材料的过程中,双方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及刘某给予王某2万元人民币的给付方式问题产生了争议。刘某担心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王某后,王某不签署弃权声明书,希望王某先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放弃所有财产继承权后再交付2万元钱。王某及四个女儿也不信任刘某,希望先拿到2万元钱再签署弃权声明书等有关文书,双方互不信任,情绪都很激动,局面一步步进入僵化。王某在四个女儿的唆使下准备离开公证处,不打算继续办理公证。在王某走到公证处门口的时候,因情绪过于激动忽然晕倒在了地上。公证员发现王某晕倒,及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并将双方分开安排在不同的办公室。待王某的情况缓解后,公证员对王某进行了一些劝解。为了缓解王某的激动情绪,公证员询问了王某的一些情况,一是希望了解王某的具体想法,二是希望王某将心中的不满全部倾诉发泄出来。在与王某的交流中,公证员了解到王某称其本来有5万元人民币存放于儿子赵某那里,但儿媳妇刘某声称没有这笔钱,赵某的存折一共就两三万元。经过一番谈话,王某及其四个女儿的对抗情绪有所缓和,之后公证员单独对刘某进行劝解,讲述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对于她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其双方对抗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公证员对于刘某和王某双方进行了反复的劝解。经过公证员的劝解,终于使得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由刘某拿出2万元钱放在两名公证员处保存,待王某签署完相关材料后,即可拿走2万元钱。最终,双方顺利的办理完毕公证事项。 在被继承人突然过世的情况下,往往对于后事问题没有具体的安排,亲属在继承相关遗产的时候便可能因为一些过往的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因为相互置气而搁置相关遗产的继承。这样的搁置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其实亲属之间可能没有什么不可化解的矛盾,如果在有矛盾的财产继承程序中对于死者亲属之间的一些矛盾进行劝解,往往可以化解亲属之间的矛盾,使得继承案件的矛盾止步于诉讼程序,有效的减少了案多人少的法院的负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签名、指印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 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右食指),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