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日,李某某与罗某某达成土地买卖协议。罗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XXX县XXX乡的私人棉花地卖给李某某。罗某某要求李某某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款,由于李某某尚有50万元资金缺口,李某某分别找到胡某某、林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当年10月1日前还款,李某某并让好友杨某某为其作担保,杨某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转眼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某却无还款意向,人也失去联系。胡某某、林某某将李某某、杨某某起诉至法院。 2014年12月10日,杨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自己无力替李某某还款,希望律师帮助自己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杨某某未提交当地街道办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且杨某某系个体,有私家车,在XXX市区有房产,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杨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债权担保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2.五保户;3.接受民政部门其他救济、救助的;4.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5.依靠政府或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6.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人杨某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申请人杨某某提出的债权担保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