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日,河北省卢龙县刘田各庄镇曹柳河村村民周某等16户通过他人介绍,将家庭承包地承包给魏某,约定土地承包金每年每亩1500元,魏某承包后在该土地上经营葡萄大棚。开始两年魏某按照每年每亩1500元标准向原告周某等人给付了土地承包金,自2016年,按照每年每亩400元标准向周某等人给付土地承包金。2019年开始,魏某前妻王某一直经营上述土地,并按照每年每亩400元标准给付了周某等人2019年土地承包金。现王某尚欠周某等人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一年度土地承包金,经多次催要仍未给付,双方就上述土地承包事宜产生纠纷。 2020年5月22日,周某等16户通过村委会、刘田各庄司法所引导就与魏某、王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体向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涉农民生产案件,快速应对,联系村委会、镇政府集中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颜红承办此案。 该案前期办理、立案过程中遇到《土地承包使用证》户主与土地承包协议签订人不一致、诉讼当事人无法确定、立案困难等问题,经颜律师与法院沟通,结合以往案例与实际情况,采用以《土地承包使用证》户主为当事人,协议签订人不一致的提供亲属关系、为该承包户成员的证明。 同时,因土地承包协议由魏某与周某等16户在2013年11月签订,但2019年至今一直由王某(魏某前妻)实际经营,因而造成确定诉讼请求、被告的过程较为复杂。受援人周某等16户对本案亦存在较多争议,有人觉得自己是和魏某签的协议,要找魏某要钱;有人觉得现在是王某实际经营该土地,要找王某要钱,有人觉得王某和魏某曾经是夫妻,找谁要都可以。经过颜红律师详细、耐心的法律解释,厘清协议关系、夫妻关系,周某等16户为原告以魏某、王某为被告就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经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有以下两点:1.原告是谁,周某等16户部分存在《土地承包使用证》户主与土地承包协议实际签订人不一致的情况;2.被告是谁,对方当事人魏某和王某存在结婚、离婚的情况,且魏某为土地承包协议实际签订人,王某为后期实际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的法律规定,颜红律师围绕法律事实,梳理证据,提出诉讼方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卢龙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2日判决:1、周某等16户与被告魏某达成的土地承包协议予以解除。2、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某等16户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一年度土地承包金。三、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周某等16户土地。群众的耕地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及时的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纠纷案件,涉及“三农”问题,且涉及人数众多,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案件接待起就高度重视,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乡村振兴”,承办律师全面了解事实,查找法律依据,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者,找出诉讼思路,及时帮农民追索土地承包金,要回耕地,切实保障农民的耕地权益,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普法宣传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