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是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入职公司,签订了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放假回甘肃老家过年,后全国范围内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北京疫情防控较为稳定后,杨某接到公司复工通知后回到北京,按照公司及租住的小区要求进行了居家隔离15天。期间公司发过通知要求复工员工如实报告同住室友的返京情况。对于已经返京隔离的室友情况,杨某进行了如实上报,满足了复工条件后杨某就回公司上班了。三天后,另外一个室友返京了,但是杨某并没有把这个新情况向公司汇报,然后又正常上班近一周时间。后来杨某发现这种情况在其他公司是需要进行重新隔离的,所以就马上和公司进行了汇报,并把室友相关个人及乘车信息上报给公司。公司人力部门当日通知杨某回家隔离。在隔离期间的2020年4月10日公司单方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4月16日,杨某向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系农业户口得到批准。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焦岭律师承办。焦岭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积极与杨某电话、微信联系并约见了杨某,了解案件情况,解答咨询,告知仲裁、援助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认真积极帮助杨某收集证据,参与2020年5月25日的证据交换、2020年6月2日仲裁开庭等环节,尽心尽力为杨某进行法律援助。杨某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如下: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元。2、支付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工资9634.48元。 在庭审中,公司针对杨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答辩,不同意杨某的全部请求,认为杨某在疫情期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室友返京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其次,对于第二项请求,公司已经对请求期间的工资进行了发放,而且因为财务疏忽的原因存在多支付杨某工资的情况,要求另诉返还。 焦岭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元。理由一: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复隔离的规定,从申请人与公司的聊天记录上也可以判断,当申请人提出这个问题时,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对此种现象进行回复。申请人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故意,如果要是想隐瞒,她可不必告知公司。当得知应当告知公司的后,第一时间回家了解同住室友的出行情况、隔离情况。理由二:最重要的是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她本人、室友及全公司的员工并没有因为此事而被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事实与相关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第二项请求:支付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9日工资9634.48元。根据案情的发展,得知公司已将工资全部发放给申请人,所以这项请求申请人当庭撤销。 庭审辩论结束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以多发的工资作为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告终。杨某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案件。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发生的巨大改变,经济下行必然带来大量的用工风险,所以北京的劳动争议数量不断上升。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杨某不利,加之疫情防控下对于劳动者履行公司规章制度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加的严格,所以如果不调解做出让步,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调解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好途径。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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