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球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球,男,2000年1月3日出生。2016年12月4日,朱某球伙同李某、李某某、伍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在沭城街道英皇KTV无故殴打王某,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1月13日,朱某球纠集李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沭城街道巴黎新城交通银行北侧,无故持刀砍伤周某潇,致使周某潇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3月28日,朱某球与徐某某伙同顾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沭阳菲比酒吧与吴某加、胡某东等6人发生矛盾,进而相约至楼下斗殴。因吴某加被朱某球持刀砍伤,后吴某加持气枪射击朱某球一方,未射中,又持刀与朱某球一方进行斗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追加起诉朱某球于2017年6月28日至7月4日伙同李某等“神棺帮”成员,受成年人仲某指使,多次在沭城街道的棋牌室内勒索财物,并认为朱某球为涉恶性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朱某球系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人。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据此,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沭阳县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及时指派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亚克作为朱某球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朱某球。据其陈述,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都是事实,但是自己并没有成立“神棺帮”,只是几个在一起玩的人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以“神棺”为前缀注册了用户名,并没有帮派。对于朱某球的辩解,援助律师高度重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判处比一般犯罪要严厉的多。朱某球的犯罪是否构成集团犯罪,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及朱某球的犯罪行为上来看,其组织构架、行为方式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情节都达不到犯罪集团的标准。因此,援助律师将自己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部讨论。讨论中,各位律师各抒己见,最终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认定涉恶犯罪集团的证据不充分,该案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援助律师又将讨论记录写成书面报告上报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跟踪指导。 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作为朱某球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2.被告人犯罪时候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并有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成立该组织就是为了实施一种或者几种犯罪。“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第12条规定,对于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从本案来看,“神棺帮”成立于2017年4月份,且在2017年12月份就因为内部矛盾解散了。在未成立“神棺帮”之前,被告人朱某、徐某某就在一起玩耍。而本案的被告人是出于哥们义气而结成的小群体。被告人朱某球成立“神棺帮”的时候,自己还是未成年人,加入该群的成员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健全,社会阅历也不足,对自我的认知处于不稳定阶段。建群的目的比较单纯,他们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具体到本案中,仅仅第二起寻衅滋事案件是在“神棺帮”成立后实施的,最后一起故意伤害案朱某球没有参加。“神棺帮”在2017年12月底基本已经解散,不具有发展性这一特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球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不予认可,被告人朱某球的犯罪行为只是普通的共同犯罪。 最后,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表述:“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球与徐某某、李某形成犯罪集团。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从该组织的犯罪事实、组织架构以及危害程度看,尚不足以评价为犯罪集团。”判决朱某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并按照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程序进行报备、集体讨论,最终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做到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和身心特征的全面了解,围绕集团犯罪的多个构成要素,结合最新的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做出不能定性为涉恶集团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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