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梁某某与李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北票市某村村民梁某某与原本关系很不错的邻居李某某闹得不可开交。原来梁某某与李某某比邻而居,梁某某本人是贫困户,为了脱贫致富,积极响应镇政府号召,加入某养殖公司提出的“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在自家院内建起鸡舍,把小型养殖做得有模有样。梁某某吃苦耐劳,经营得有声有色,谁料刚有起色,邻居李某某便三番五次要求梁某某停止养鸡,原因是鸡粪味太大,难以忍受,影响到李某某的正常生活。梁某某进退两难,一方面他以养殖为生,效益不错,生活已有起色,并以此为生。另一方面他与养殖公司签订了协议,如果停止养鸡,就会因违约而产生赔偿。 双方因此事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李某某怒告到环保局,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矛盾随时存在着进一步激化的趋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决定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8月16日,调解员约见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双方吵闹,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梁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谈话。梁某某认为李某某无权干涉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自己有正规的养殖手续,有权在自家院内进行养殖,而且与养殖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一旦停止养殖就违反了合同,造成经济损失。面对调解员,李某某也倒了一肚子苦水,李某某认为自打梁某某养鸡以来,鸡粪味非常大,梁某某不能为了自己赚钱,就对别人不管不顾了,现在家人在家都得戴着口罩,夏天屋里那么热,附近苍蝇还特别多,都没法开窗户,已经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他要求梁某某必须立即对鸡舍进行调整,不再影响他家的正常生活,并且对他家进行经济补偿。 初步了解纠纷症结后,调解员经过认真分析,决定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邻里之间感情两方面入手对矛盾进行化解。调解员把双方请到一起,首先向双方宣讲中华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邻里之间是一种地缘关系,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但是朝夕相处,在日常生活中有广泛的联系。邻里关系处理的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好的邻里关系有益于各家生活,如果处理不当,既会影响邻里的安定,又会败坏社会风气。所以,邻里团结不仅有利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利于每个家庭的安定幸福”。接着,调解员又对梁某某和李某某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梁某某的鸡舍确实影响了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必须进行鸡舍改造,且对李某某受到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调委会提出了调解方案:一是邀请养殖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梁某某进行养殖常识讲解,普及卫生标准,并改造排风系统;二是梁某某对李某某进行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在调委会的帮助下,养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梁某某如何进行鸡舍改造进行了指导。梁某某说,通过学习,学到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养殖知识,感到非常开心,以前是真的不懂,早知道改造好排风设备就会解决问题,何必伤了邻里之间的感情呢,况且自己也一样深受其苦。李某某也认识到,毕竟都是农村长大的,知道挣钱的不容易,养殖公司能在镇政府的号召下,给老百姓一个脱贫致富的机会是多么难得,虽然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把事情闹大了,对双方都没有益处。经过调解员的调解,梁某某和李某某都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方案,两家和好如初,并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是梁某某投资对养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善排风系统;二是梁某某保证鸡粪每日清理,达到养殖公司要求的卫生标准,避免空气污染;三是梁某某对这段时间影响李某某的生活表示歉意,并拿出500元进行赔偿;四是李某某今后不得再对梁某某正常的养殖行为进行干涉。 双方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承诺按约定履行。一星期后,调委会对两家进行了回访,梁某某和李某某已按书面协议实际履行,没再发生纠纷,两家和睦相处。

【案例点评】

这起矛盾纠纷案件非常典型,当矛盾出现时,往往矛盾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案例中,梁某某认为在自家通过养鸡脱贫致富,理所应当,别人无权干涉,却没认识到,自己已经给邻居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李某某认为梁某某养鸡,确实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自己有权利进行维权,却没有正确的与梁某某进行沟通,而是用强硬的手段干预梁某某养殖,如果两家多一些沟通,就不会导致矛盾激化。 调委会遇到这种情况后,先稳定了双方的情绪,耐心倾听矛盾发生的经过,然后从社会公序良俗、乡规民约、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必要时协调了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或给予技术支持,矛盾就更加容易化解。这样的矛盾纠纷在农村不是个例,通过这次妥善的处理,对以后处理类似的矛盾纠纷有很大的指导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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