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196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2015年7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8月6日,郑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11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的手机定位记录发现,郑某某11月26日被定位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2.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某承认了自己未经请假于2018年11月26日前往南宁市江南区购买药物的事实。司法所结合其以前的表现及此次严重违规行为,认为郑某某此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博白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博白县司法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经合议,最后由博白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的副局长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7日,博白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博白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向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博白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郑某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会被提请撤销缓刑,郑某某目前已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应珍惜机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郑某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后期,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因为不能坚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郑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通过此案,司法所在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中开展了针对性警示教育。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报告和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尤其能按规定办理请假和按时销假。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社区矫正监管中,社区服刑人员有一个“终期惰化”现象。即在接受矫正后期,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精神上会慢慢产生懈怠情绪,自我要求放松,懒怠于遵守报告、学习劳动等矫正规定。这些行为和心理导致他们不能坚持严格遵守规定,并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教育矫正的效果。因此,对于临近解矫的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身特殊身份、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矫正规定,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促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也能时刻警醒,更加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