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枝江市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女,1983年8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枝江市。202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2020年6月24日,周某某到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 因周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委托的司法所将周某某确定为重点矫正对象,主动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成立了由镇分管副书记、派出所、民政、妇联、村委会、司法所组成的矫正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免除其每月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并将日常报到改为矫正小组实地查访,村治调主任负责随时关注周某某日常生活情况及思想情绪。 (二)主动开展帮扶 周某某因家庭矛盾与丈夫分家后,独自返回娘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她带着未成年的女儿独自居住在娘家老旧房屋里,无任何收入来源,母女两人仅靠每月低保费生活,家庭生活十分拮据,房屋又破旧不堪,门窗玻璃皆已损坏,四处漏风。了解情况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她们申请了临时救助金,并联系镇民政办将原低保提档,现母女两人每月有低保收入,并协调村委会为其修缮了房屋门窗。春节前,再次为周某某送去一些过节物资。 (三)及时化解纠纷、疏导心理 在矫期间,周某某因小孩之间的玩闹与邻居发生冲突,周某某抱怨邻居不该动手,更加抱怨丈夫没有给女儿的抚养费,情绪激动。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到周某某和邻居家里调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针对周某某病情和心理状态,矫正小组成员,经常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安抚情绪,引导其勇敢面对生活困难,确保周某某顺利渡过矫正期、融入社会。 (四)教育帮扶效果 通过教育帮扶和心理疏导,周某某的精神面貌得到很大的改变,对生活充满了信心,与邻里和睦相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如今其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能发自内心的说声谢谢。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湖北省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管理教育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有精神病史的应当纳入重点范围进行排查和甄别,确定重点对象。《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规定,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或行动不便的可以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依据以上规定,针对周某某的特殊情况,为其成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司法所每月对周某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避免其因情绪恶化导致矛盾激化。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湖北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民政部门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纳入最正常低生活保障范围。据此,针对周某某因病暂未就业,无任何经济收入,无法自立自救的情况,司法所协调及时民政部门为其落实低保并提档,申请了临时救助,缓解了其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正常生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