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危某某,女,1980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现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因拐卖妇女罪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危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危某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危某某家住重庆市江津区某镇,是一个比较偏远的农村,该服刑人员丈夫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长年在外务工。家中有二名年幼的子女只能由年迈的父母代为照顾。而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差,也无任何经济来源,仅靠丈夫在外务工邮寄的生活费生活。目前两位老人已无力照顾自己,更无力照顾危某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江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明了危某某捕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为该服刑人员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具有固定居所,具备监管条件。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区矫治机关对该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监区将相关证明一并附在假释材料中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执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危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危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在取得同意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危某某假释。随后上报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危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危某某予以假释。并于2013年5月10日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