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人,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故意伤害罪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于2015年6月24日投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5日,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王某某入监起始期已达两年以上,且在本减刑周期内已获得四次表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符合减刑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报请减刑。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上报。 12月5日监区上报刑罚科审查,在科室审查中,通过对王某某的刑期间隔时间、行政奖励材料构成、计分考核情况、相关资料真实性、从严情形核实等详细审查,科室认为王某某减刑构成要件符合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监区上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建议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报请减去其剩余刑期。同年12月27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对刑罚科提交的减刑假释案件作出了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所报减刑案件符合法律条件,同意并建议上报减刑。监狱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狱进行了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刑罚科未收到持异议的材料及信息反馈。 2018年1月5日,刑罚科将王某某暂予减刑案卷移送给驻狱检察室审查,检察室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并在同日出具了检察意见,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 2018年1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为王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