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程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程某(男,27岁)原系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健身会所”会员,并已向该会所缴纳会费。2016年12月1日,该健身会所变更为“某某健身馆”,法人也由黄某变更为雷某。2016年12月23日,“某某健身馆”在未告知会员的情况下停止营业,程某到该会所要求退还剩余会费,但雷某与黄某相互推诿,导致程某的剩余会费无法退还。 2016年12月27日,程某到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向健身馆追讨剩余会费。经审查,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程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据了解,程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健身馆”退还会员剩余会费,属于合同纠纷,但是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该纠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本案申请人程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申请人程某要求健身馆退还剩余会费,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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