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人员牟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牟某某,男,土家族,1965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因犯职务侵占、贪污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收缴违法所得4108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一审判决作出后,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判决,改判牟某某犯职务侵占、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该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该院再审后,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利川市人民法院对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牟某某余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于2015年9月21日送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恩施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结合牟某某入监以来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在入监服刑初期,悔罪意识不强,曾在会见时安排其子给其他罪犯上账,企图得到他人“照顾”,监狱查出后于2015年12月11日给予该服刑人员警告处分。受处分后,该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反思,认罪悔罪,判处收缴违法所得41080元已全部履行;能够踏实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在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中,该服刑人员能够现身说法,表现较好;在劳动中,该服刑人员主动从事监狱认定的苦脏累岗位,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从无抱怨,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因此获得四个表扬的行政奖励,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实际执行时间已过二年,符合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可以提请减刑。但该服刑人员系职务犯罪,且服刑中受过警告处分,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监区建议依法对牟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通知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牟某某受到行政处分后,改造思想明显改变,四个表扬的行政奖励均是在处分后,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可以认定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作出同意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六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牟某某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基本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可以减刑;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系职务犯罪,考核期内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恩施监狱提请减刑幅度适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牟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牟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牟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7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牟某某减刑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查明牟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在2015年12月11日受到警告处分,但是牟某某能重新改造,此后连续获得4个表扬的行政奖励。经审理认为,牟某某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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