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杨某于2014年11月因贪污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管理,但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对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存在迟到、敷衍等现象,对于司法的批评教育常以自己患有脑血栓疾病,年纪大记不住为由搪塞。2018年7月18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杨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活动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与其联系,杨某一直不接电话。在教育学习活动结束后,杨某来到司法所辩称自己忘记了学习时间,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不以为然。 对于杨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且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行为,司法所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并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证据固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建议给予杨某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以及对杨某进行核实形成的相关笔录影像资料,报市司法局,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0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送达了市司法局出具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个人教育谈话,并提了几点要求:一是要从思想上明确认识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二是要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教育;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矫正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报告,及时汇报思想,提高矫正效果。同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莫要等到坐进监狱,才追悔莫及。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杨某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好好的改造自己。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本次杨某受到警告的案例,在8月份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向服刑人员强调并深入讲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当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时,迅速对其依法给予警告,从而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帮助其矫正错误行为,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错误行为及时“刹车”,避免其在错误道路上愈行愈远。同时,通过此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点带面,较好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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