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男方陈某某与女方聂某某拟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遂决定通过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两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审查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及该协议所涉及的房产、车辆的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的原因、目的及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基于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重点就办理该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在确认了该协议系真实、合法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公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现代男女开始选择采用签订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方式来管理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由公证机构对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既可以发挥公证的专业优势帮助协议双方规范、明确和完善当事人自行拟定的婚前财产协议条款内容,更好地明晰婚前财产的范围、归属及债务承担等问题;也可以通过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来防范今后双方离婚时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陈某某 乙方(女方):聂某某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方陈某某与乙方聂某某拟登记结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上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登记在甲方陈某某名下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某,登记日期:XX年XX月XX日,机动车登记编号:闽XXX,车辆型号: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现甲、乙双方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上述车辆仍归甲方陈某某一人所有,仅作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甲方陈某某单独享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有权单独行使上述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因上述车辆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收益、添附、转化物(如车辆出售取得的钱款及出售后新购置的车辆)尽归甲方陈某某一人所有,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义务(如贷款的还款责任)亦由甲方陈某某独自承担,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乙方聂某某对该车辆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二、座落于某市“某区巷西一里某号某室”系以乙方聂某某的名义登记的房产。现甲、乙双方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上述房产仍归乙方聂某某一人所有,仅作为聂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乙方聂某某单独享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有权单独行使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因上述房屋居住、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收益(如房屋租金等)、添附、转化物(如房屋出售取得的售房款及出售后新购置的房产)尽归乙方聂某某一人所有,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义务(如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亦由乙方聂某某独自承担,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甲方陈某某对该套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三、为确保本协议约定内容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对外举债,应将双方上述之特别约定明示相对方,以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实得以履行,避免因一方的经济活动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上述约定及协议的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陈某某与乙方聂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