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北票市,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4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2012年12月25日到北票市司法局报到,由三宝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组织宣告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

【事实认定情况】

判决时,李某因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偿还被害人的全部赔偿金,经法院调解决定分期付款,但在清查尾款期间李某某无力承担。为不履行还债义务,便躲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知其每月在司法所有集体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便来到司法所找李某某还债,多次追缴不成。李某某开始时未与司法所说明情况,借口请病假或事假,不来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能随时联系到李某某本人,也能在集体教育、公益劳动后单独到司法所报到。但后来,李某定位电话无人接听,多次出现关机现象,联系不到本人,通过走访发现李某某将定位手机放置家中,人机分离,其活动区域也超出北票市范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家属沟通,要求转告李某某及时到司法所报到,李某某置之不理,而且后期其家属极不配合司法所工作,不告知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去向,态度极不端正。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司法所与李某某彻底失去联系,李某某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

【建议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北票市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北票市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于2015年7月24日,北票市司法局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北票市人民法院在接到李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核实情况后,告知北票市司法局由北票市人民法院做李某某本人工作,要求其回北票市接受监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决。但北票市法院超出规定时间期限未做出裁定,北票市司法局于2016年3月31日再次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至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2日,北票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北票市司法局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按规定时限将撤销缓刑裁定书抄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北票市司法局收到北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与北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联系,在北票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李某某在天津市火车站截获,依法实施收监。 本案例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典型,引起市局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组织全市37个乡(镇)、街司法所,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第一,将案件情况进行通报,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社区服刑期间态度不端正,无视法律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摆不正履行生效法律和接受监管的关系,最终导致其收监执行。第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加强一次法制教育,着重宣讲《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识到,判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应时刻清醒认识到自己仍然是“戴罪之身”,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正犯罪的心理和恶习。不要因为“任性”痛失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将自己送回监狱。第三,开展座谈,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让社区服刑人员谈谈自己的看法、感受,给社区服刑人员打好遵守法规的“预防针”。

【小结】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收监执行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司法机关力求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给知罪悔罪者以鼓励,给执迷不悟者以警钟,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识、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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