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讷河市人。2013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2013年5月13日被交付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3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5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为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同日,张家口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王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监狱警察的日常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2次,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且缴纳全部罚金,因此,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罪犯王某某犯罪性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入狱后的一贯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等因素,经八监区干警集体研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八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0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由于罪犯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 2017年10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全部罚金,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但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反映出犯罪情节及后果严重。结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交付执行后的一贯性表现等因素,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王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张家口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0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刑更19号裁定书,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且罪犯王某某已缴纳全部罚金,因此,根据罪犯王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交付执行后的一贯性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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