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某与李某某是多年生意伙伴。2020年10月某日,潘某某将李某某向其购买的木材送到位于南海区某镇某村的木材厂内。卸货期间,李某某雇佣的临时卸货工人赵某把潘某某脑袋意外砸伤,潘某某在医院治疗2个多月。潘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问题意见不一产生纠纷。2020年12月下旬,潘某某来到某镇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后,认真梳理纠纷焦点问题,随即与潘某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其诉求。调解员在确定调解方案后,于2021年1月上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潘某某认为,临时卸货工人赵某是李某某雇佣的,因此被砸伤一事应由李某某负全部责任,要求李某某赔偿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3万元。而李某某提出,对于其雇佣的工人赵某造成潘某某受伤住院深表愧疚,同时也愿意对潘某某作出适当赔偿。但由于潘某某提出的13万元赔偿数额过高,况且导致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赵某,应由赵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非自己。 在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认为,本纠纷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潘某某提出的13万元索赔数额是否合理,索赔依据是否充分;第二,李某某、赵某对于潘某某的受伤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潘某某提出的赔偿依据为:一是因此事故其伤及的是头部,共做了2次手术,住院2个多月,故医药费用高;二是其在住院休养期间,一直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应得到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提供了住院的病历、收据以及收入证明作为证据。 李某某认为,自己也是无辜受害者,雇佣的临时工人赵某作为主要责任人不愿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自己经济状况不佳,对于13万元的赔偿要求有心无力。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果断调整调解方式,采取“背靠背”方式开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向李某某耐心释法明理,表示在此次事故中,赵某将潘某某砸伤住院,虽然直接的侵权人是赵某,但是赵某作为李某某临时雇佣的卸货工人,与李某某构成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潘某某有权向李某某主张权利。对于赵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是否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调解员建议李某某以伤者为重,应先行赔偿潘某某后,再另行处理其与赵某的追责问题。经调解员从法理情多方面耐心调解后,李某某同意先行给予赔付,但是希望潘某某可以将赔偿的金额降低至8万元。 在做通李某某的工作后,调解员向潘某某转述了李某某真诚解决事情的态度及李某某目前经济困难的状况。潘某某表示,在其住院期间,李某某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自己认可李某某的积极态度,愿意将赔偿金额下调至10万。 至此,虽然赔偿数额仍存在差距,但是调解员根据经验,认为案件已经进入了成功的拐点。对于李某某,调解员引导其看在与潘某某多年来的合作关系,且潘某某确实因此事故做了2次头部手术,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其目前受疫情影响生意较为惨淡,但也恰是这个原因更要维系潘某某这个长期的生意伙伴,建议其适当提高赔付金额;对于潘某某,调解员从情理上进行劝说,建议其体谅李某某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的实际情况,如索赔的金额过大,李某某难以承担,同时建议潘某某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下,保持与李某某的合作关系,在经济赔偿方面能稍作调整。 在调解员反复多次的疏导说法、释理及安抚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主持调解,李某某与潘某某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李某某与潘某某一致确认,由李某某一次性向潘某某支付人民币95000元作为潘某某本次受伤一事的全部赔偿。上述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潘某某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道主义补偿金等一切费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回访,双方当事人表示协议已履行完毕,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积极耐心说法、释理,结合案情,采取多种调解方式方法,及时高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1.调解之前充分准备,找准焦点,做好预判。调解前,调解员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心理状态作了充分的了解,认真梳理出案件的争论焦点和调解难点,对整个调解走向作出正确预判。2.耐心倾听赢信任,心理疏导促理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释法明理,耐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态势,通过层层剖析与情理相容的循循引导,解开当事人的心结。3.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中适度倾斜。追求公平正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不偏不倚,但并不意味着不近人情。面对相对弱势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切实解决困难,适度倾斜,把各种利益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