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5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现居住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2015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2015年9月22日,陈某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9月30日,禅城区司法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提出的变更居住地申请,2017年11月24日,陈某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1月25日,陈某到某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告知其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2018年2月,陈某未按时前往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询问,陈某自述因工作前往新疆出差,不能按时回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当即告知陈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在县已违反相关规定,必须立即回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后,陈某于2018年3月4日下午才前往司法所报到。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教育,陈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鉴于陈某在矫期间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经教育谈话仍不认错悔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陈某所在村村干部和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条款,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6日,司法所提取了陈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广宁县司法局对陈某给予警告。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广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将具体情况报知广宁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依规对陈某给予一次警告,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5日,广宁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并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向陈某进行了宣读,陈某收到后 在文书上签字。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再次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后,司法所对陈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并引导其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规定,使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了其应遵守的义务。经谈话教育,陈某正确认识并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表示今后一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规定,服从日常管理,按时报告、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服从管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3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 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陈某家中了解了有关情况。2018年3月15日,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广宁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教育。通过集中教育,参与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致表示会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在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例如不按时报到、私自离开居住地县(市、区)、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要及时发现、劝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同时注意证据的留存,对符合条件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进行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要善于扩大处罚的震慑作用,利用反面案例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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