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汤阴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濮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了(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于2015年7月30日送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2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河南省平原监狱2019年罪犯假释工作实施方案》,我狱于2019年8月26日向汤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送罪犯王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汤阴县司法局于2019年9月3日出具(2019)汤司矫评字第12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罪犯王某某所在社区村干部及家属愿意积极协助司法所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帮教条件较好,同意其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综合以上情况,汤阴县司法局作出罪犯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同时,罪犯王某某本人写了认罪悔罪书、拟提请假释申请书和拟提请假释保证书,表示其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一定会踏实改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若裁定假释在假释期间一定会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假释的相关规定。 2019年8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河南省平原监狱罪犯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河南省平原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对符合假释条件罪犯进行逐人研究。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汤阴县司法局评估意见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为罪犯王某某截止本次假释规定的考核截止日期,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20000元,已于2018年1月3日全部履行;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7月累计表扬9次,2018年2月、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半年度评审共6次,其中被评为良好以上格次的6次。综合以上考虑,三监区一分监区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8月29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分监区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建议在监区公示二日。公示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30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驻狱监察室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9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9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和程序,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9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