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8年8月,因犯骗取贷款罪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2018年12月6日,李某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李某某现与妻子、女儿、儿子一同居住,并与妻子一起经营一家店铺。2014年3月徐某某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质押三方协议等,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某银行600万元贷款,给放贷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情绪低落,认为自己交友不慎,错信了朋友致使自己触犯法律,在家人面前抬不起头,更怕给孩子将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自此陷入了极度自责与内疚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在充分了解李某某情况后,根据其目前情况制定了以下教育矫正方案: 1.加强对李某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制度。动员李某某家庭其他成员,对李某某进行监督教育,从侧面了解他的生活情况;要求李某某每月来司法所报到两次,同时采取不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防止李某某脱管,并督促矫正小组成员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注意与李某某的沟通,通过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和每月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交流,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变化,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缓解李某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 3.加强法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矫正其行为陋习。 4.督促李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每月组织李某某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还有扫黑除恶、爱国教育等主题学习,以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再次误入歧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掌握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同时多次会同社区干部进行走访,一方面提醒其注意安全生产,另一方面鼓励其重振旗鼓,踏踏实实经营。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李某某入矫后一直处于悔恨之中,也一度觉得在邻居面前抬不起头。为此,司法所组织李某某参加社区服务,通过打扫街道卫生、维护治安秩序、参与创文创卫等方式,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信心,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对李某某开展了心理辅导,注意与李某某的沟通。利用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和每月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交流,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变化,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不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李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和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健康心理,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李某某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李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措施,准确掌握李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适时予以对症下药。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如邀请消防员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等。同时,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积极衔接人社部门及培训机构,鼓励李某某参加创业及技能培训,为以后更好地回归社会奠定基础。2019年10月,李某某自愿参加了创业培训班并顺利取得了结业证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李某某积极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现实表现良好,并且深受教育和触动,内疚自责感逐渐消失,情绪趋于稳定,重振精神之后积极投身工作和生活当中,和妻子一起将店铺经营得风生水起。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李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为此,司法所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加强入矫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促使其按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各项规定,达到矫正其行为及思想的目的。同时,在教育矫正中给予李某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并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注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作用,支持其参加创业培训,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使其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并重新融入社会,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