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全区“八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切实做好《条例》普法宣传工作,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组织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条例》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一是统筹推进,全区动员。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一筹划部署,全面组织实施。二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力量,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畅通《条例》学习宣传“最后一公里”。三是内容丰富,多点开花。围绕群众关切的甲醛房、租金贷、长付租金等问题,积极运用图解、动画、短视频等群众喜爱的方式开展互动式、差异化普法宣传活动,深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据统计,通州区共开展《条例》主题法治宣传活动60场,发放法治宣传材料10000余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受众群体达20000余人次,为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重点宣传内容】
(一)颁布施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有哪些重要意义? 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成为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北京这次出台的《条例》与以前其他城市的“房屋租赁条例”有比较大的区别。在规范对象范围以及管理机制方面,《条例》涵盖很多新兴业态,如长租公寓、互联网平台等。同时,《条例》还将行业管理与社会治理紧密衔接,明确将住房租赁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给街乡镇赋权,夯实基层政府管理责任。 (二)《条例》都包涵哪些亮点内容? 第一是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规定了多主体、多渠道的多元解决机制,包括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互联网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还包括租赁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调解、申请街乡镇和社区(村)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住建、市场、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通过颁布《条例》的方式确定化解机制有助于矛盾纠纷快速化解、便捷处理。 第二是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条例》规定了多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包括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闲置住房出租、盘活宅基地闲置住房出租,平衡我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 第三是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条例》规定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提供房源信息查验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第四是抵制违法群租,《条例》规定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赋予街道、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 第五是“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条例》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对经营主体做出明确规范,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 第六是资金安全有保障,《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并将资金纳入监管,防止企业营造“资金池”,规定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还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第七是健全市场监管调控机制,《条例》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三)我们日常租房生活中会遇到哪些常见的问题呢? 常见的房屋租赁问题主要包括租金、押金、定金纠纷问题;租赁的房屋甲醛超标问题;打隔断、居住多人、厨房住人等群租房问题;“年付租金”、“半年付租金”等长付租金问题;租金贷问题等等;其中最容易出现风险隐患的是甲醛房、租金贷、长付租金等问题。 (四)针对甲醛房、租金贷、长付租金,《条例》对这些问题有什么制约措施? 针对甲醛房问题,《条例》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的,房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出租人提供住房应符合各项安全标准的义务,也就住房租赁企业的装饰装修行为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 针对租金贷问题,《条例》有以下明确规定: 租金贷的模式一般为,租户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用这份合同以租户名义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房租分期贷款,租户每月支付租金的行为实际是在支付住房租金贷款的月供。许多中介机构以“租金贷”形式,利用租户信用套取租金用于自身发展,并将还款责任和风险转嫁到租户身上,这是“租金贷”饱受诟病的原因。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长付租金问题,在《条例》实施后也将被规制,法律规定的收取租金的最高限为押一付三,这样住房租赁市场的收租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五)出租人能以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提前收回房屋吗?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交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统筹推进,奏响《条例》宣传“序幕曲”。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一筹划部署,全面组织实施。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下达宣传目标任务,将《条例》宣传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求各普法责任单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积极意义,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融入相关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主动认领、深入落实宣传任务,合力推动《条例》宣传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是同向发力,奏响《条例》宣传“交响曲”。依托“法律十进”,结合“迎接二十大 送法进万家”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组织全区87家普法责任制单位走进村、社区、机关、广场、集市、商务楼宇等地,以宣传+讲座+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整合普法志愿者、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等资源,为广大群众“点对点”宣讲《条例》重要意义与亮点内容,帮助群众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对租赁当事人的责任义务、租住房法律标准、房屋租赁备案的好处等群众关切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有效提升了《条例》的群众知晓率和宣传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区累计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60余场,发放宣传折页和宣传品10000余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 三是丰富载体,奏响《条例》宣传“变奏曲”。组织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充分利用辖区橱窗、宣传栏、法治文化墙等阵地广泛张贴“贯彻执行住房租赁条例 构建合法有序租赁关系”主题普法挂图,将《条例》主题宣传与法治阵地相融合,全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积极利用“京通司法”微信公众号、“通州普法”官方抖音号和通州区新媒体矩阵开展“云普法”,全方位推送《条例》主题文章、知识问答和普法视频,录制《大家看法》普法栏目,深入普及《条例》相关法律知识,稳步提升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截止目前,利用通州区新媒体矩阵平台推送《条例》主题文章80余篇,发布短视频10余个,录制《大家看法》栏目1期,张贴挂图600余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