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6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2016年3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16年3月29日,马某某到贵定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为共同做好对马某某的监督教育,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镇分管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常务干部及村警务助理等人员组成,各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马某某报到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程序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结合其个人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方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犯罪实事;个人情况、现实表现、社会反映;管理等级;矫正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做到因人施矫。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按照规定,司法所除督促马某某采取电话汇报或当面汇报等形式定期报告个人情况外,在每月的集中教育劳动时,对其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对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入矫初期的三个月司法所将马某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随着矫正的深入,结合他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经矫正小组成员研究,报县司法局批准后,及时对其管理级别进行调整。 (五)实行电子定位管理情况。司法所在对马某某接收入矫后,即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卡,对其实施定位监管,全面掌握其行踪,有效预防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贵定县司法局年度考核要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一季度一走访制度,即每个季度末,实地走访全体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庭,了解掌握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生活等相关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经过监督管理,马某某均能按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深刻认识到当初滥伐林木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决心通过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一方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等惩罚手段,同时,注重教育帮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谈话教育、家庭走访,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宽严相济,收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