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4月6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清远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监狱委托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张某某为其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1月1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整、有效,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张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