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谭某是位长相靓丽且爱美的姑娘,2014年曾患精神分裂症,持续用药控制之后未再发病,2018年办有二级精神类残疾证。可能是因为精神残障,她对社会事物的理解与同龄人略有差距。2019年谭某20周岁,李某经人介绍在网上见到谭某后,专程到邻县谭某打工的单位找到她,提出要与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谭某明确告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李某说“我有胰腺炎,经常住医院,以后我们要相互照顾”;谭某说要谈朋友就是要结婚的那种,李某说“如果你怀了我的孩子,我就和你结婚”。谭某信以为真,怀孕后住进李家却常因琐事争吵遭李某殴打。谭某以为生下孩子后情况会好些,一直隐忍。 2020年6月9日,谭某被李某打伤左眼及头部至疼痛难忍,因身怀六甲又不能去医院做CT检查。谭某选择了报警,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李某向谭某赔礼道歉、负责谭某的医疗费、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殴打谭某;谭某接受李某的道歉,并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之后,李某离家到广州打工,谭某回了娘家,双方没有往来和联系。同年9月23日,谭某由母亲照料在县医院分娩一女婴,住院病历上没有写李某的名字。谭某因为对李某还存有幻想,出院时随李某的母亲住进了李家;10月22日,李某从广州回到家里即将谭某赶出家门,强行留下婴儿,并阻挠谭某探望;11月16日,谭某持单亲出生证,将女儿的户口上到娘家户口簿上;11月23日,谭某在多次见不到女儿的情况下,怀着悲痛和焦急的心情,由母亲陪同赶到海南省昌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当天值班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志愿律师杨彦萍热情接待了受援人,耐心听取、仔细询问并如实记录了受援人反映的情况,审阅、复制了受援人提交的身份证、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和案件相关材料,代其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中心经审核当天批准了受援人申请,并指派杨彦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1月26日,受援人在杨律师的帮助下向昌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起诉李某,主张:1、非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2、被告按1000元/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其18周岁;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1月12日,受援人收到昌江县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杨彦萍律师认为此案办理时间的长短涉及到受援人母女身心健康的受伤害程度,多次联系法院要求尽早开庭,因被告方申请法院调查受援人的精神疾病病情、病史,案件一直到2021年3月24日上午在昌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受援人病情是否影响其亲自抚养女儿、哺乳期儿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如何负担,如何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保护、如何维护残障妇女合法权益、遵循公序良俗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杨彦萍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论意见:1、被告在受援人生育前就单方结束了与受援人的同居关系。受援人持有的生育住院病历、单亲出生证明和户口本都说明谭某乙出生于谭某单亲家庭,被告虽然与婴儿有血缘关系,但无权任意抢夺婴儿;2、受援人虽然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但其自2014年以来一直用药物控制未曾发病,且长期正常打工自食其力;3、法律上没有禁止精神残疾人自行抚养子女的规定,而由受援人照顾自己的孩子才是对其最好的精神抚慰。审判员出示了法院调查结果:1、《询问笔录》中受援人的主治医师针对法院调查人员关于受援人病情恢复情况的回答是“属于稳定期,吃药维持阶段,只要按时吃药,定期复诊,复发几率比较小”;2、《产科入院记录》联系人(未婚夫)写的不是被告的名字。 2021年4月6日,昌江县人民法院(2021)琼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谭某乙由原告谭某抚养;二、被告李某应每月支付谭某乙抚养费8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支付至谭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于4月10日从李某家抱回了分别近六个月的女儿。受援人激动和高兴的心情无以言表,马上将怀抱女儿的照片发给家人、朋友和法援律师。
【案件点评】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本案受援人是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的妇女,在法律上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援人的残疾是否影响到其亲自抚养女儿的权能,是本案核心焦点。 本案涉及到精神残障妇女和哺乳期婴儿的权利保障的现实性问题。首先:虽然受援人与被告有过同居事实,但被告不兑现“怀孕就结婚”的承诺,反而在受援人身怀六甲的情况下出重拳将其打伤后离弃、在受援人生产女儿时不露面、在受援人住院生育记录上不留实名、在女儿的出生证上不留名、在受援人生育未足月时将其赶出家门、霸占和隐藏受援人的女儿的种种表现,呈现出被告一直歧视和欺侮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说“他就是把我当作了生育工具”,一针见血地道出了被告对受援人的真实心态;第二、受援人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在未足月的情况下被强制母子分离,在这种正常妇女都无法忍受的精神虐待下,受援人在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过程中显出了精神的强大和坚定;第三、涉案婴儿虽然无法用言语表现情感,但其在未满月便被剥夺母爱,必然会在其心灵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由于被告强行分离受援人母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社会倡导的公序良俗,受援人的维权行动也受到了当地村民和村委会干部在道义上的支持。第四,代理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收集并出示受援人虽然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但其自2014年以来一直用药物控制未曾发病,且长期正常打工自食其力的证据,证明受援人能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并最终获得审判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