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军人军属谢某甲健康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武装部政工科致函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函请为武警台州支队现役战士谢某某的父亲谢某甲提供法律援助。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中对现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和不设事项范围限制的规定,决定给予谢某甲法律援助。 经初步了解,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纠纷,为了切实维护军人军属谢某甲的合法权益,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巧华、陈洁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之后,迅速联系受援人谢某甲的女儿谢某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了解,2015年12月15日,谢某甲与谢某波、谢某昭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谢某波、谢某昭作为定作人,委托谢某甲建造房屋,施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同时约定,承揽款按照每平方米228元计算,基础工程按平面面积的50%计算,房顶则按四层平面面积的150%计算;同时约定款项分期支付,开始做基础付款3万元,一至四层楼面浇好时各付款2万元,内外墙开工时付款5万元,其他余款等工程完成后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16日下午6点钟左右,谢某甲在二楼施工过程中,因墙外的一根钢筋突然断裂,导致谢某甲不慎从楼上坠落受伤。受伤后,谢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高位瘫截,颈椎骨折半脱位,左髋骨折伴左髋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后,引发肺部感染、泌道感染等并发症,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需要大量治疗费用。2017年2月27日,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甲经本次损伤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谢某甲受伤后,谢某波、谢某昭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损害赔偿款及剩余的建设工程款。 在了解基本案情并研究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援助律师梳理出该案需要解决的四个难题:一是受援人只有案涉房屋现场的一段视频、断裂钢筋的照片与视频,现场并无任何的目击证人,因此,受援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是在二楼施工时因墙外的一根钢筋突然断裂,导致其不慎从楼上坠落受伤。二是本案受援人谢某甲与谢某波、谢某昭系特殊的承揽合同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能够证明谢某波、谢某昭作为定作人存在过错,否则因履行合同产生的风险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而本案中这一点很难证明。三是本案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证据不足。协议内容虽约定了面积计算方法及单价,但合同并未约定建筑物的总面积。四是协议中的“平面面积”,应当按照建筑法意义上的建筑面积计算,还是应当按照农村中约定成俗的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针对上述难题,援助律师将该案拆分为健康权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独立的案件,并决定就受援人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率先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该纠纷解决之后再就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7年3月底,援助律师就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起诉前组织谢某艳(谢某甲之女)、谢某波、谢某昭一同到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但经过此次调解,援助律师通过调解笔录的方式固定了谢某甲系在为谢某波、谢某昭建房的过程中从二楼坠落受伤的基本事实。这一证据的取得,有效地解决了该案中的第一个难题,为该案的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4月初,援助律师就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该案开庭审理,双方对于谢某甲是在为二被告的房屋进行施工时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针对该案中存在的第二个难题,援助律师提出两方面的代理意见:一方面本案系因钢筋断裂导致的摔伤,而钢筋由对方提供,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谢某甲并无施工主体资质,二被告在选任施工主体上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钢筋在开始使用于建筑主体上直到原告受伤,已经裸露在墙外近半年,客观情况下,钢筋裸露会导致钢筋锈蚀,锈蚀严重则导致钢筋截面变小,钢筋结构的受力性能下降。而原告是长期从事建房工作的人,应当可以预见到这一点。因此系原告自己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操作不慎,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原告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作为定作人,建造三层以上的住宅却未对原告的施工资质进行相应的审查,存在选任过失,增加了安全隐患产生的概率,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谢某甲239676.18元。 另外,由于谢某波、谢某昭曾为谢某甲投保过商业险,援助律师告知谢某艳该商业险可以以谢某甲的名义直接申请理赔,跟本案的诉讼并不冲突,因此谢某甲从保险公司也获赔了部分款项,从而最大限度地为谢某甲争取了利益。 2017年8月,援助律师就谢某甲与谢某波、谢某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合同中未约定建筑物的总面积”这一问题,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测量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测量结果与申请人测量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庭审前,援助律师查阅了相关案例,并就协议的真实意思、农村的习俗等问题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沟通,与承办法官就协议中的“平面面积”系农村约定俗成的实际施工面积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通过审判庭主持,双方同意按照农村约定俗成的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在约定的时间内,谢某波、谢某昭向申请人谢某甲支付了涉案工程款。

【案件点评】

军人是国家安全的保卫者,从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给予军人军属特殊照顾,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保持部队的稳定性,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军人军属之间的血肉联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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