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丁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某入狱前赌博,把自己的积蓄和房产全部输光、与前妻发生矛盾后,将其伤害致死,目前只有其大哥断续给其存钱,其他亲人与丁某没有联系。 丁某入狱后改造表现较差,虽然基本能够按照监区的要求去做,但是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因未集中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扑克牌)等事情被多次扣分;监区为其安排的劳动岗位,丁某以自身劳动能力有限和身体原因,提出病假休息等;平时丁某在改造生活中不能自觉按照民警的要求去做,经常议论监狱和监区发生一些事情,搬弄是非,认为自己二进,具有丰富的“反改造经验”,有对付警察的办法,只要自己大错不犯,谁拿他也没办法。另外,丁某不能正确认识监狱的帮教活动,认为监狱为其做的事情都是应该的。例如,春节期间监狱组织丁某与其儿童村的儿子团聚,丁某虽然表示愿意参与活动,但从民警摸排了解到,丁某言语中流露出监狱管理和要求较多,时常抱怨。此外,丁某曾多次写信给监狱、街道、司法所等部门寻求帮助和照顾,提出很多无理要求。 一天,其他服刑人员反映丁某扬言要在市局检查或上级领导参观时,拦截或者冲出集中管理区域向上级机关反映其减刑问题。经过民警细致分析,丁某的具体问题为:A、丁某还有判刑1000元的罚金和这次判刑的民事赔偿2万元未缴纳,按照当时的政策丁某不能呈报减刑。B、缺少亲情关爱和帮教,家庭观念淡漠。监狱和监区多次联系丁某的哥哥,丁某的哥哥总是以自己工作忙为由,也不明确拒绝监狱和监区的要求对其进行帮教,但就是不会见丁某。C、孩子无人监护,丁某孩子目前在儿童村,涉及户口和上学问题。鉴于丁某对当时的减刑不满,且缺少家庭关爱,存在闹事危险,为防止丁某出现问题,经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将丁某确定为异常服刑人员。监区集中精干力量,成立教育转化小组,制订长期方案,加强对丁某教育转化工作,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分析特点 从平时表现看,丁某为人较为自私,对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问题斤斤计较,具有比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平时与他犯因琐事发生矛盾,自入监后多次写信反映自身利益问题等。丁某对民警的教育有时持猜疑态度,一些事情会钻牛角尖,坚持自己认为的一套理论。例如,按规定丁某因累计采买额度超过了财产刑合计数额而不能计认罪悔罪分,丁某反复强调,我认罪悔罪书也写了,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至于罚金、民赔是我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又不是故意不交,怎么就不认罪悔罪了呢? 监狱对其丁某心理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中,丁某的恃强性、敢为性、怀疑性得分很高,具体情况如下。 恃强性:内在好胜心强,固执,常认为自己比他人更出色,支配欲强,喜欢驾驭弱者和对抗强者。 敢为性:不掩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富于冒险精神,敢作敢为、冲闯大胆,但也容易鲁莽,粗心大意,忽略细节。 怀疑性:不信任别人,自我保护和防范心理重。 以上测试结果与丁某的一贯表现一致。 2.制定方案 (1)成立教育转化小组,明确工作任务。 成立由监区长为组长,专家型民警、狱侦民警、管班民警为组员的教育转化小组。对丁某的教育转化由4名攻坚小组成员具体负责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狱侦民警建立重控罪犯专档,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监控值班民警要熟悉丁某情况、床位图、掌握包夹方案。攻坚转化小组成员积极发展和利用自己的耳目对丁某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和小组成员沟通解决和处理。监区每月召开一次定期分析会,对丁某一个月内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一步的管控和教育转化措施。丁某出现违纪问题或思想波动时,及时召开专题分析会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和教育转化工作措施。每年分析一年来转化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措施,完善方案。 (2)工作思路 鉴于丁某的自身特点和存在问题,小组提出三点工作思路:一是严格管理,包夹防控。对丁某日常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并加强教育。二是长期帮教,真情感化。针对丁某无人接见,孩子未成年的问题,监区与相关科室多次联系帮教,安排丁某与孩子见面,突出人文关怀的感召力,激发和强化其情感内在驱动力,找到突破点。三是内外结合,解决问题。争取监狱有关科室、丁某家属及社会相关单位等的支持和帮助,整合狱内外资源,形成合力,解决丁某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共同推进丁某的教育转化工作。 (3)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工作:通过包夹监控,确保监管安全。由2名服刑人员对丁某进行24小时的包夹,防止出现突发事件(注:如果包夹人不在的情况下,确定临时互监小组及包夹人,确保包夹工作不空位)。严格做好各项安全管控措施,是对丁某实施教育转化的首要前提。 第二阶段工作:通过谈话与日常关怀,建立起信任关系。一是妥善安排丁某日常改造生活,帮助和引导丁某纠正错误行为;二是加强谈话教育,深入了解丁某的同时,让其切实感受到民警的关心;三是做好帮教工作,打开丁某的亲情渠道,让丁某获得鼓励和希望;四是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分析丁某特点和状态,通过心理咨询纠正丁某部分认知。 第三阶段工作:在建立信任的基础上,在丁某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加强谈话教育,借机转变丁某思想问题,使丁某趋于稳定。 3.实施过程 (1)包夹管控。及时成立教育转化小组,确定责任民警,研究转化方案并随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五次完善,同时安排班内服刑人员、互监员、车间生产调度、丁某劳动岗位周边服刑人员对其包夹,并明确要求丁某一旦有异常行为立即制止,防止丁某出现较大问题;同时按排夜,间值班的互监员每半小时巡更时查看丁某的情况,防止其吞食异物或自伤自残而导致较大的监管问题。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宣讲及形势教育。我们在谈话中不仅宣讲政策,疏导情绪,更是明确告知,个人意愿改变不了政策和制度,其特殊情况监区、监狱都在积极帮助反映,即便解决不了,也必须要服从民警的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如果采取极端行为或制造事端肯定要受到处分,所有的奖励将全部作废,使丁某清醒的认识到采取极端行为的后果,不敢轻易违纪。 (2)亲情帮教。为解决其亲情问题,监区曾多次联系丁某的大哥来监会见,但其大哥总是以自己工作忙、身体不好为由,虽没明确拒绝,但一直没有来会见。后来我们把重点放到丁某在儿童村的孩子上。丁某犯罪被捕后,因其儿子无人抚养,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送到所在区的太阳村生活和学习。其子因监护人是太阳村教师,不具备每月接见条件。为此,监区联系相关科室办理会见、帮教多次,创造丁某与其子见面机会,监区也经常通过电话联系太阳村教师,保持丁某父子之间的联系。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丁某平时与孩子会见、打电话较困难,民警就多次与儿童村老师联系询问孩子情况再转告丁某,而且每次拨打亲情电话,为了让丁某多与孩子说几句,都是民警事先与儿童村沟通好,把孩子叫到电话机前等侯。为了稳定丁某情绪,每年大年初一民警又专门安排丁某与儿子通电话,对此丁某还是比较感激的。 (3)心理疏导 针对丁某性格偏执、人际关系较差等情况,监区与心理矫治室密切配合,利用内视观想、心理辅导、情绪宣泄等心理矫治手段来调整丁某的主观认识、缓和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并帮助其宣泄不良情绪。引导其接受现实、客观理性的看待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按照人的知、情、意、行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对认知、情绪的改变来循序渐进地影响其行为,以达到使其回归改造正途的目的。 通过对丁某前后不同时间段心理测评结果对比发现,丁某由最初来监区时的压力状态变得放松,比如乐群性一项:由开始时得分较低:为人缄默、孤独、冷漠。宁愿独自工作,对事而不对人,不轻易放弃主见;近期为:乐于与人相处及共事,并能积极参与和组织团队活动,合作与适应能力特别强。从丁某的平时表现来看,虽然丁某依然有为利益斤斤计较等特点,但是其改造生活中的表现比以前轻松很多,也能够印证丁某心理压力和改造状态有所改变,风险性有所降低。而对于丁某的人格特点,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疏导也有一定的变化。 (4)解决问题 丁某自述自入监起就不断写信反映自己孩子在外无人照顾的问题,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后丁某开始申请相关部门帮助其办理孩子户口的问题。由于其孩子的户口在四川,按政策无法在北京就读高中,而且儿童村也只是口头答应过照顾孩子到初中毕业。丁某十分担心孩子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希望早日出狱照顾孩子,心态变得不稳定。近来,由于丁某儿子要参加中考,丁某心态更加焦急,写信求助六次之多,监区及时转递信件并做丁某的疏导工作,监区、刑罚科还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促进户口的落实,终于在近期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年初和暑假期间先后安排三次帮教,方便其与孩子和老师沟通学籍、户口等问题,解决了丁某心中的顾虑,使丁某思想较为稳定,能够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 丁某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减刑问题。财产刑不履行而不能减刑之后,丁某也曾出现强烈不满情绪,经监区做工作而有所缓解,但是一直就此事反映问题。2017年,没有能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向法院申辩成功后可以减刑的政策出台之后,监区中有四名长期无人接见的服刑人员(含丁某)求助申辩无履行能力,并在一个多月后由通过刑罚科发函问询。2017年6月份收到二中院关于丁某财产刑问题的回函,但是回函没有提及丁某有无履行能力,只是确定丁某并未执行财产刑。因此此回函仍不能用来减刑,但申辩毕竟有了答复,丁某感觉看到了希望,心态变化较为明显,并准备积极参加现身说法等活动。
【教育改造成效】
民警按照教育转化方案相关内容,对丁某进行改造和教育,丁某从起初的不能正确看待民警的教育到最后从内心深处感谢民警为其正常服刑改造所付出的心血,向民警表示自己一定踏实改造。我们分析认为,丁某自身存在的三个问题,民警通过相关方式方法已经帮助其解决或者有所缓解,其儿子已经办理户口并顺利高考,帮教工作也帮其找回一些亲情,财产刑的问题虽然没有解决,但是也让丁某看到解决的希望。丁某思想和行为趋于稳定,状态有所改观,尤其是在生产方面表现较好,所以,经过监区会议研究决定,撤销丁某异常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