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7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2017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2017年5月26日,李某到雨花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9月13日,李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李某不以为然,拒不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雨花区司法局对李某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并对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教育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服从监管,遵规守纪,争取早日解矫。2017年9月15日,李某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行为规范训练活动,人脸识别定位手机也一直处于脱网报警状态,经核查系李某故意为之。雨花区司法局再一次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处罚,并与其监护人进行了沟通,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2017年9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住所走访,发现李某不在家中,监护人也不知其去向,人脸识别定位手机也显示处于脱网状态,电话也联系不上李某。此后,李某一直未按要求到司法所签到、参加学习。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依规、全面及时地收集李某违反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李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社区矫正期间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雨花区司法局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按照程序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收监执行,出具《收监执行建议书》、《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提请收监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雨花区公安分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雨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收到相关文书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及时到司法所了解李某矫正期间日常表现,查看李某档案,详细了解情况后,于10月26日出具了对李某决定《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情况 2017年11月7日,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罪犯李某原判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法院裁定下达后,李某一直在逃。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多方查找未果,多次到李某亲属家中走访,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晓以利害,动员他们劝返李某,也未收到实效。2017年11月30日,雨花区司法局、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协调雨花区公安分局对在逃人员李某进行网上追逃。雨花公安分局及时布控警力,展开对李某的追捕收监工作。 (二)追捕收监情况 2017年12月6日晚,雨花区司法局接获贵阳铁路派出所通知,称逃犯李某在贵阳市火车站被抓获。司法局领导们高度重视,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连夜研究制定赴贵阳押解李某的方案,并请求区公安分局支持押解收监工作。12月10日,由司法、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追捕押解小组前往贵阳与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于12月11日下午将李某从贵阳押解回长沙,收押至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三)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全程参与收监执行工作。 (四)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雨花区司法局以李某被收监执行案例为反面教材,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组织讨论,撰写学习体会,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悔罪改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次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了刑罚执行的威慑力。

【小结】

本案中,李某的缓刑考验期只有六个月,缓刑和时间不长的考验期助长了李某的侥幸心理,弱化了李某的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以为然。对李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捍卫了刑罚的严肃性,维护了社区矫正监管秩序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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