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XX,男,生于1945年8月5日,高中文化,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罪犯王XX因诈骗罪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彭法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罚金6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于2013年1月6日送重庆市涪陵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13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应于2016年8月17日刑满。该犯获得减刑后,又获2014年年终记功奖励一次。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9月,罪犯王XX突然出现尿失禁,记忆力下降,答非所问,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经检查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据了解,罪犯王XX犯罪前曾因患“脑梗塞”分别于2009年、2012年住院治疗,在监狱服刑后,一直在监狱医院边治疗边改造。 2015年11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涪陵监狱六监区(监狱医院)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研究评估罪犯王XX是否符合报请假释条件。会议综合评估了罪犯王XX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病情状况,认为罪犯王XX在上一次呈报减刑后又获得行政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患“脑梗塞”后遗症,出现尿失禁、记忆力下降、答非所问等现象,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意见》(渝司法[2014]86号)第十九条:“可以依法提请假释:......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获得一次记功或量化后折合减刑四个月以上的行政奖励,假释后生活确着落的;......”之规定,罪犯王XX所判罚金未执行的问题,罪犯王XX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了无能力缴纳的证明,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治对象。为此,涪陵监狱六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认为,罪犯王XX符合报请假释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 2015年12月3日,涪陵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案进行会议审核,认为该犯符合报请假释法定条件,监区民警会议提请恰当,同意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涪陵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审查了监区报请的罪犯王XX假释案件材料,深入核实了罪犯王XX病情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王XX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材料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提交材料规范、齐全、完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意见》(渝司法〔2014〕8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罪犯王XX所判罚金未执行的问题,罪犯王XX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了无能力缴纳的证明,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治对象。为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认为,罪犯王XX符合报请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的意见。并将报请假释案件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 2015年12月24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案进行评审,邀请了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上除对罪犯王XX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是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进行评审外,重点对该案罪犯王XX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意见》(渝司法[2014]8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罪犯王XX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罪犯王XX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 根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分别在监管区及监狱办公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审查征求意见。检察院对罪犯王XX假释案出具了“罪犯王XX在服刑改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身体状况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6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假释案进行了审定,认为罪犯王XX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真实、完备、规范,同意对罪犯王XX报请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