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40岁的刘某某因高处坠落被紧急送往焦作市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医院全力救治后刘某某出院。2020年8月初,刘某某到该医院拆除固定钢板,医院在确定手术方案后,于2020年8月某日,行全麻下多发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认为,1年多前,刘某某全身多发骨折的情况下尚且无事,现在仅仅取出钢板,人却去世了,医院应承担责任。 当天下午,刘某某家属20余人聚集到该医院讨要说法,其中10余人围堵在医院大门,禁止所有人员出入,另有10多人在病房围着主治医生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该医院向焦作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考虑到现场情况复杂,医调委派2名调解员赶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成立了由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保险专家组成的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的规定,随即让医院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随后,调解小组组织医患双方选派代表座谈。首先,向刘某某家属介绍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焦作市司法局备案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表明了调解的中立立场,打消了患方认为调委会片面维护医院利益的担忧。其次,向患方沟通疏导,耐心说服,经过近5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刘某某家属同意由医调委进行调解,并将遗体移出医院、家属撤离。调解小组及时将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导到了院外。 在恢复了医院秩序后,调解小组迅速查看病历,了解具体细节,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了调解方案。 5日后,调解小组召开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评鉴会,对该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分析,并邀请医患双方现场叙述,当庭讲解患者治疗过程细节。最后,专家认为,刘某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来自自身因素。医院对刘某某多发骨折严重创伤术后有肺栓塞可能认识不足,术前检查不够,医疗行为有一定责任。 随后,调解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向双方释法明理,讲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逐一说明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依据,如医疗费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需要提供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等。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共同查询了当地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解小组据此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进行讲解。根据调解小组专家建议,院方承担60%的责任,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390665元。医患双方对赔偿都比较满意,该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74361元、丧葬费23771元,医疗费11442.64元,护理费519.36元,营养费96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235,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所有赔偿款项共计390665元。 2.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申请在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医院及时将赔偿款交付给刘某某家属。

【案例点评】

这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人民法院与医调委建立了稳定的诉调对接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调解小组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开展工作,并发挥各自优势,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为医患双方信任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案属于一起较大的医患纠纷,体现了多数医患纠纷案件的共性,即死者亲属堵门、拉横幅、围堵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公共财物等,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医调委及时介入,成功把纠纷“从院内引到院外”解决,缓解医院因为纠纷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局面。临床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医学,加之医疗学科的不确定性和每名患者身体特征的差异性,诊疗行为的风险性难以避免。一旦产生涉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医疗损害,就为患者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医调委作为基层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坚持免费调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办案的原则呢,理解患方的不幸,运用专家分析,划清责任、快速定位、迅速调解,在1个月时间内迅速化解医疗纠纷,这样简单方便,能可靠地处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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