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甲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温州市域铁路某支路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并于2017年12月8日与建设单位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27日,案涉工程经核算,审定工程总造价为9788025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获得“2020年度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该奖项为温州市建设工程领域最高奖项。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函〔2013〕203号)关于“未约定奖励的优质工程或虽有约定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约定等级的,按实际就获奖等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较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应设置有关工程创优和奖励措施”以及《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工程质量获得“瓯江杯”应参照工程税前造价1.5%的标准给予施工单位奖励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因案涉工程系温州市大型市政工程,其为积极响应《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函〔2013〕203号)精神,严格案涉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不仅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且投入大量人力、机械设备,并采用新工艺和新材料等,积极创建精品工程。被申请人应按前述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支付1468203.75元的奖励,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故此,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奖励费用1468203.75元;(二)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首先,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1.1条的约定,案涉工程并未要求创“瓯江杯”,而是按通用条款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即可;且根据专用条款第5.1.1条约定,明确不适用工程奖项及奖励。故申请人的主张与案涉合同约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第二,申请人本案主张所适用的住建部门的意见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是部门指导文件。虽对相关单位起到监督指导参考的作用,但也不会因此就替代民事合同的约定或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约定无效。该意见的执行,最终也应以民事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三,案涉工程系招投标项目,考虑其仅为城市道路支路工程,施工技术不复杂。故被申请人在招标时并未设置创杯的质量要求和创杯奖励。申请人在投标时已经予以响应,并接受没有创杯奖励的约定,现申请人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主张的工程质量奖励是否有约定或法定依据。

【裁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注意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3条“法律”部分已明确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12〕39号)》”。可见,案涉合同已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依据,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优质工程奖励金已约定适用该文件的规定,故对本案支付工程质量奖励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性质属于市政工程,依据《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12〕39号)第三条的规定,工程质量获得“瓯江杯”的奖励金费率为工程税前造价的1.5%,市政、园林工程市、省、部设相关优质奖项的,可参照上述奖励系数适当调整。而对于如何调整,相关主管部门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仲裁庭综合考量案涉工程的相关因素,酌情以税前造价的1%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结语和建议】

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系发包人应否支付工程质量奖励金或创杯奖励费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该类争议的裁决依据往往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即合同文本中是否有设置工程质量奖励费用条款。相关判例显示,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不予支持,目前仅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例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问题未作约定,故本案焦点为原告能否依据有关文件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杭建市〔2012〕240号文件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其作为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案涉项目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以申请人主张工程质量奖励所适用的住建部门意见系指导文件而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作为抗辩理由,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条已明确将温住建发〔2012〕39号文件作为合同适用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案涉合同虽无创杯奖励的具体约定,但仍可以参照约定适用的文件计取该项奖励费用。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也因此未得以支持。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于签订合同文本时,不仅应就是否给予奖励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也应注意合同适用规范文件的条款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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