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男,未成年人。2021年5月,韩某(附条件不起诉)、张某(附条件不起诉)因情感纠纷相约在海拉尔区古城北门附近斗殴。韩某召集李某豪(不起诉)、陈某(不起诉),后韩某在附近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张某召集多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多某某召集刘某(不起诉),张某召集被不起诉人周某、伟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卓某某(不起诉)前往斗殴现场,双方斗殴中韩某持水果刀将伟某斯捅伤。经鉴定,伟某某左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1年6月11日,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发送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希望通过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派给内蒙古先众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先众律师事务所指派沈鑫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收到指派通知后,及时与受援人周某进行沟通,了解基本事实和程序进度,与周某沟通是否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周某在援助律师耐心细致的讲解下认罪认罚,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多次与周某进行沟通,并向检察院了解量刑情况。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结合案件全部材料,认定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于2021年11月4日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周某表示对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同时,周某对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刑事案件辩护中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对于案件中的受援人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在证据方面存在的疑问,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要主动和侦查、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争取在上述两个环节就能获得答复或给予解决,如依法可以作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受援人被羁押的时间。对于证据存在疑问的,如可能涉及非法证据的,要及时提出排除适用的建议,并充分说理,增强办案机关的认可度。对于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主动建议办案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本案承办律师既保障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深入法律援助服务,体现程序正当、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国家责任的内在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