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陈某财产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面容憔悴的陈某夫妇,了解到他们遇到的麻烦事。原来,2014年8月,志丹县某镇人民政府在驻地的街道上修建排洪渠,开挖的位置与陈某的房屋近在咫尺,开挖的深度约有3米多,宽度达到了8米左右。在开挖的第三天,陈某家的院墙开始出现裂缝,他赶紧向施工队及镇政府反映了此事,施工队派人给墙体上贴了纸条,以观察裂缝情况,不久后院墙倒塌。十天后,院内的二层楼房(两层十间)也开始多处裂缝,成为危房。陈某当即向镇政府报告此事,时任镇长说出现问题由镇政府负责赔偿。但是,快两年过去了,镇政府仍然没有任何说法,陈某一家三代只好被迫搬离,在外面租房居住,原来租住的房客也相继搬走,致使陈某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解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陈某夫妇来到了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家庭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受理了此案,并由中心主任陈晓峰代理此案。接到指派后,陈晓峰立即与镇政府取得了联系,试图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还是没有结果。随后,他着手起草起诉状,开始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深入事发地现场查看了陈某家的房屋、院墙受损情况,并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收集了陈某在事发时现场拍摄的视频,同时深入附近居民家中了解情况。通过调查、走访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他对案情有了全面详细的了解,为日后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7月,陈晓峰陪同陈某来到志丹县人民法院,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陈晓峰一边调查取证,一边申请对受损房屋、院墙的损害程度及危险程度和造成房屋受损现状的原因进行鉴定,力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016年11月,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提出:一是原告的房屋地基是用土垫起来的,地基处理不实,原告的房屋自身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单独认定为镇政府的责任。二是对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建字〔2016〕第43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未作认定,仅凭目测作出鉴定意见缺乏公正性,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代理人认为,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修建排洪渠本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用大量的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房屋原排水管道破损,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渗原告房屋地基土,是造成原告房屋裂缝的直接原因。而被告镇政府作为该排水管道的管理者,未尽到及时维修和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双方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原告及代理人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志丹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房屋修复费用181918元,搬迁、租赁费6000元及其他损失8640元,以上各项共计196558元;案件受理费4230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政府与农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先后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启动了司法程序。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针对案件的特点,缜密收集证据,巧妙运用法律法规,在法庭辩论中据理力争,准确阐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利用大量的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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