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男,198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榆树市。2018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1月24日到2020年11月23日。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于2018年11月24日到榆树市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父母均已去世,家中有几亩承包田,日常靠打工挣钱维持生活,经济条件较差。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林某面临的困境 林某文化程度偏低,又无一技之长,在判刑后,基本丧失了求职欲望,精神状态低迷,正常的生活来源中断了,家庭开支成了他的一块心病。林某被判刑后一直对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有愧疚感,他明明是驾车送母亲去医院治病,结果意外翻车致母亲死亡,他害怕旁人不原谅他,同时他自己内心深处很是自责,无法原谅自己,在郁郁寡欢,失魂落魄中走不出阴影,时常待在家中一言不发。同时,林某对自己因此事被判刑一直难以理解和接受,他认为自己出于一片孝心,自己也是受害者,内心深处一直无法认同自己在意外肇事后变成罪犯的事实。基于此种认识,林某对社区矫正有着极为强烈的抵触情绪。 (二)主动介入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 通过对林某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坚持从社区矫正的宗旨出发,针对林某实际心理误区、人际关系等各方面问题,对症施策,采取了目前实际工作中较为有效的“危机介入模式”和“现实治疗模式”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的心理矫治工作。 1.林某犯罪后,又失去母亲,自卑、悔恨、内疚、焦虑、恐惧、抑郁、甚至绝望,心理问题较严重。司法所积极启动“危机介入模式”,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工作原则,运用倾听、宣泄、解释、分析、开导等工作方法,协助林某找到开解其心理症结的钥匙,做到心理上治病救人,适应社区矫正。 2.林某犯罪后对现实存在着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和误解,认为刑罚过重,矫正过严,周围人对其存在歧视,更不敢直面社区矫正的现实,充满了拒绝与逃避。采用“现实治疗模式”主要是在矫正过程中“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个人化工作方式,在思想上着力“纠偏”,帮助其学习正能量先进事迹和教林某更多识字写字,并通过和社矫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自觉放弃原先错误的认识,回到现实中去,用正确的“三观”完善自身适应社会能力。 (三)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综合林某的性格、心理及社会关系和家庭生活现状,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其实施了一系列矫正措施。 1.及时建立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成员、村干部、家属等,小组成员各司其责,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法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习《刑法》《社区矫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使其懂法后在内心深处自觉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3.注重对林某心理疏导,由于林某自卑心理强烈,表现出其融入社会能力较差。司法所发现林某每一次遇到生活上的压力,他内心便会萌生自卑,丧失信心。司法所借定期思想汇报和个别谈话教育的时机,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劝其放下一切思想包袱勇敢面对现实。与此同时,司法所还帮助其介绍工作,在林某几次失去工作后,最终帮助其寻找到一家适合林某的企业。林某有了稳定的收入,思想也有很大转变,能够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林某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对其综合施矫。一是主动开展心理矫治,改变了他最初的悲观、情绪低落的状态,解开了他心结;二是重点开展法治教育,使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努力沟通社会各界,为林某寻找工作,使其有了生活保障,让林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心付出,社会的温暖和接纳。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开展,林某逐渐走出了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开始了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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