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是某有限公司驻河南省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以生产著名酒类产品闻名全国,由于该酒类产品知名度高、销路好,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就通过回收酒瓶、伪造标签等方法,制造该品牌的假酒销售,非法牟利,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许某受公司委托,聘请律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许某以及其代理律师对郑州市涉及销售该类假酒的四十余家店铺进行了购买取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许某以及其代理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逐个在涉及售卖该类品牌假酒的店铺中,以支付现金、刷卡等方式购买该类品牌的假酒,并通过索取POS单、发票、购物小票等购物凭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对涉及侵权的相关店铺的门头进行拍照,在购买结束后,由公证员对购买商品的时间、所购商品的类别、花费金额、涉及商铺的位置进行详细的记录,制成现场工作记录,并对购买所得的商品进行清点、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取得公证书后,许某及其代理律师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XX年XX月XX日在郑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也有不少店铺的经营者否认自己的侵权事实,但法官采用了办理过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更多的店铺经营者面对公证书,则是主动要求和解并赔偿损失,最终该公司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类别中的一种,通过公证员对取证过程的参与以及公证书对侵权过程的详细记录,可有效取证及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新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XX”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以及上述商标相对应商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侵犯上述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申请人经调查发现河南省郑州市个别商店存在销售侵犯其相关权益产品的情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授权委托代理人XX对XX销售侵犯其相关权益商品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XX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于XX年XX月XX日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XX的“XX(店铺名称)”内,由XX在该店购得印有“XX”标签的白酒一瓶,花费XX元,取得POS签购单一张、购物小票一张、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购买结束后,由XX将所购商品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POS签购单、购物小票、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交由本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 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XX的陪同下,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XX对所购商品进行了鉴定,本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XX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公证处工作人员XX对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POS签购单、购物小票、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进行了复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上本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购买人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POS签购单、购物小票、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实时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与相粘连的照片所对应的封存商品为实时购买所得,与实际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一张,共一页; 2、POS签购单、购物小票、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复印件各一张,共四页; 3、照片十一张,共三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