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被某公司招聘为销售员,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左右,每月25日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每天工作早九点到晚九点,周末节假日不休息。2017年12月27日,某公司要求与姜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告知新合同形式。某日,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公司拿了空白纸张让姜某签字。随后,该公司在姜某签字的空白纸上,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姜某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 姜某向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确认,姜某为农民工,且该案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追偿相应赔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姜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霞承办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姜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但仅凭姜某提供的有限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需进行调查取证。 为此,王律师将调查取证工作聚焦为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姜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三是该公司是否应该对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赔偿。 经过调查取证,王律师发现姜某虽未有书面合同,但某公司给姜某上了社会保险,并且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姜某发放工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姜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套印伪造的手段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实质证据,该案办理存在风险,相应赔偿的追偿也存在风险。 仲裁中,某公司对于套印伪造解除与姜某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王律师指出,一是某公司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从社保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足以证实。二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为套印伪造,表明了该公司非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三是该公司应支付姜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姜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为套印伪造,但并无证据佐证,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对该主张实难采信,姜某虽不认可协议书中的签字及指印,但并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协议书的真实性,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知晓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姜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本案中,姜某的请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为未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套印伪造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同时,姜某认为鉴定费用较高,放弃了对合同真假的司法鉴定,最终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对于姜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带来这样的启示,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是否与实际的工作单位一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岗位是什么;工资是多少;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等,并填写清楚,不要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双方签完字、盖完章,要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