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岁某某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8日,河南省镇平县的朱某某突然接到一个噩耗,在海南省文昌市打工的丈夫岁某某在出海作业中死亡了,她看着年幼的两个儿子和病弱的婆婆,顿时觉得天都塌了。 朱某某的丈夫岁某某受豆某某雇佣,从事潜水捕鱼作业。2017年1月8日晚7时左右,岁某某乘坐豆某某所有的“琼万宁00148”号渔船从文昌清澜港出海,出海2小时行至距离清澜港15公里文昌海域进行潜水作业,上船休息时岁某某感觉身体不舒服,疑似被水压压倒,于是他下水减压,潜水十几分钟左右没有上来。船员下水观察情况时,在约15米水深处发现岁某某咬在嘴里供氧用的咬嘴已经掉了,在水里一动不动,船员们一起努力把他拖出水面并拉上船,此时岁某某已经死亡。 为了处理丈夫的丧事,朱某某和婆婆车某某以及其他亲属乘坐三十多个小时的火车,从河南省镇平县赶到海南省文昌市。朱某某没有想到,第一次来到丈夫打工的城市,竟然是来送丈夫最后一程。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家庭开支都是依靠丈夫每个月寄回的生活费,如今他因工死亡,船主豆某某却只肯赔偿20000元,家里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婆婆残疾且病痛缠身,往后可怎么办?朱某某又悲又愤,想到了向文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申请援助,起诉船主豆某某,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朱某某的申请材料,以船主豆某某的所在地法院在琼海市为由无法受理此案,但帮助朱某某等人整理相关材料,并联系有管辖权的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接援助工作。2月24日,朱某某和婆婆车某某来到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哭诉她们的遭遇。面对家属难以抑制的悲伤情绪,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安抚引导,当场受理和审查朱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颜彦担任其代理人。 颜彦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与文昌市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之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两次到文昌市房管局和相关部门调查被告豆某某的房产情况及其他财产情况,为申请人撰写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并于3月2日代朱某某、车某某、岁某雨、岁某宝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豆某某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车某某、岁某雨、岁某宝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海口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船舶,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并同意免交诉讼费。为支持诉讼请求,颜彦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2.清澜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岁某某为溺水身亡;3.船舶照片;4.车船和住宿票据;5.海南省和河南省的赔偿标准,证明赔偿金的计算依据;6.车某某的残疾证明,证明其是残疾人,需要死者岁某某赡养,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有关证据。 但被告豆某某认为:1.岁某某与其是合作关系,应当按照合作关系进行处理;2.岁某某明知自身患心脏病,发觉身体不适后采取不当的救助方式,应负有主要责任;3.死亡赔偿金不符合现有标准;4.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精神赔偿金过高;5.车某某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有劳动能力,残疾证明只是听力残疾。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对被告的几点辩称,颜彦律师严谨地分析,以清晰的观点进行反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颜彦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理分明、逻辑清楚地一一进行质证。通过颜彦律师的据理力争和代理技巧的娴熟运用,原告的绝大部分赔偿请求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为原告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利益。 经法院审理认定:1.被告未提交合作协议书证明岁某某和豆某某为合作关系,对原告主张岁某某和豆某某之间是雇佣劳务合同关系予以支持;2.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岁某某生前患有心脏病,根据船员证明和清澜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的证明,可认定岁某某为溺水死亡;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认为因岁某某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不予以采纳;4.原告及其家属为处理岁某某后事支出的交通费与住宿费是情有可原,应予同情与支持,由被告豆某某承担;5.车某某的残疾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不符合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不予支持;6.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海南省的赔偿标准计算;7.对四位原告的精神伤害,应适当予以精神抚慰金,但考虑到被告的支付能力,应酌定判令支付共计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8.因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死者生前的工资100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2017年4月27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豆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车某某、岁某雨、岁某宝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1078.09元。2.驳回原告朱某某、车某某、岁某雨、岁某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意原告免交诉讼费,被告豆某某支付诉讼费6844.17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海南省文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启动城际间协作机制,帮助并引导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案件,让从外省远道而来的申请人既享受到了便利,又感受到政府机关的一片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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